专栏 > 弹无虚发

无国籍与跳飞机

我最近在伦敦和一位协助无国籍者的朋友见面,从她那里听到这么一个个案:一位马来西亚女性,且称之为A女士,在几年前以学生身份入境英国,接着开始打工,即以学生之名行跳飞机之实,然后每年延签。期间,她结识了一个正在申请政治庇护的中国人,两人坠入情网,在伦敦注册结婚,去年生了个女儿。

问题来了:当时丈夫还在申请政治庇护,未知结果如何,当然也不敢到中国大使馆给孩子注册;而A女士曾经到马来西亚驻伦敦最高专员署询问是否可能给女儿注册以确保将来回国可以获得公民权,得到的答复竟是不能。

于是夫妻两个每天都在为孩子或落得无国籍下场而焦虑。花了好些钱寻求法律咨询,得到的建议是:“让孩子注册为父亲的直系亲属,然后一起申请难民证”,或给孩子申请一种叫做leave to remain as a stateless person,即“无国籍居留”的签证,一旦获得批准将可居留英国五年,之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再一年之后则有资格申请归化为英国公民。

父亲申请难民证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期限。我以前在英国协助过的个案当中就有一个拖了十年,然后律师干脆帮他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成功的。十年到底是个漫长的过程,可以想象父母的煎熬。万一父亲的申请失败了,孩子的案子一样会被拒绝,结果同样要面对无国籍的后果。

至于申请无国籍居留,首先就是可观的律师费,英国的法律援助金(legal aid)也不涵盖这个类别的申请者;再来就是必须证明孩子无法取得父母其中一方的国籍。
父亲方面,英国内政部可以理解,毕竟任何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性别/性取向等迫害而申请庇护的人不可能和本国使馆接洽,但A女士是没有面对国家迫害的马来西亚公民,如何说服英国官员孩子因为母亲的关系无法在海外使馆注册为公民呢?

早在2010年,时任内政部的希山慕丁就发出指示,允许与外国人结婚,孩子在海外出生的马来西亚籍女性到使馆注册,方便日后孩子回马可以申请公民权。但如果我们细读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二附录第二部分第1(b)条文,就明白海外出生的孩子,除非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否则不会自动取得公民权。

换句话说,希山慕丁在国阵政府没有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发了相关行政指令,结果落得口惠实不至,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A女士绝非个案。

所幸A女士的丈夫今年初终于获得难民证,孩子和妻子如今也顺理成章归于他名下。五年之后他们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一家人最终将入籍英国。

因为英国有着清楚的法律和透明的行政程序,一个难民和一个原本“跳飞机”的马籍“伞兵”终于迎来正面的结果。但A女士的幸运并不意味着所谓新政府没有义务纠正宪法上的偏差。与其一再以缺乏国会三分之二优势无法修宪为借口,希盟政府应拿出诚意,成立委员会检讨一系列修宪上的偏差和漏洞并提出具体动议,包括修正第二附录第二部分第1(b)条文,然后才可能说服民间支持。就算最终因为在野党不配合失败,至少做到了诚意。

但以他们忙于内斗的情况看来,所有海外的A女士们还是自求多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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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南发

标准猫奴,自由撰稿人。研究兴趣范围包括难民与移工议题,以及东南亚区域政治,视人道主义为国籍(humanity is my nationality)。热爱阅读,下厨,骑车和了解世界各国茶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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