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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万元罚单可折扣?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享有无需通过国会即可颁布法律的特权,而这项权力也没被束之高阁,被拿来实际应用,在2月25日颁布宪报编号为PUA76/2021的法规(ordinance),就直接对《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1988年法令)进行修改。

在此修订法规中的第9条,即把该1988年法令中的罚金(compound)数额,从“不超过1千令吉”修改为“不超过1万令吉”,一举就将罚款上限提高了十倍之多,而这在紧急状态下却是完全不需经过国会的。

说到传票的罚金,就必须讲解一下传票(summons)的性质。执法人员所开出的传票,其实分compoundable和non-compoundable,意思就是可付于罚金(compound)解决的,或是不可通过罚金解决的罪行。

如果是不可通过罚金解决的罪行如开车使用手机,那收到传单之人就必须上法庭接受审判,传票之上会列出上庭的日期和地点。若认为自己并无犯错即可到法庭抗辩,当然如果认错也可当庭认罪,向法庭求情以降低惩罚。

至于可通过罚金解决的罪行如超速闯红灯,与前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执法当局在开出罚单之时就已献议(offer)金额。只要被开出罚单之人认错,就可直接到有关部门缴付罚金,并不需要去到法庭经由法庭审理,免去麻烦以及时间的耗费。

当然,如果认为自己并没做错,或是觉得罚金数额太高负担不起,相关人士也有权力拒绝接受上述的罚金献议。在此情况下,其人就必须前往法庭受审,情况就与上述的non-compoundable罪行一样。

在行动管制令标准作业程序之下,商家必须准备温度器、Mysejahtera应用程式二维码及纸笔,记录到访者资料。(图片来源:Lowyat Forum)

所以,写明在传单上的罚金数额,除非政府明订法律和授权相关部门斟酌权,否则一般上是没有任何折扣空间的,因罚单上所记录的是开罚单的单位所献议的罚金数额,这早已清楚写明在传单之上,他人又怎能随便给予折扣?

为此,很明显在此修正法规刚通过之时,许多声称可到去卫生局上诉就能为罚金进行折扣之人,不管是高官还是律师,都属于信口雌黄、推卸责任之举,大家可别被骗误导了!

这也被新闻所验证,10位被开出万元罚单之人,在前往该县卫生局求情时,竟被告知该局根本就没有权力对罚金进行折扣,也没有如此的上诉门路。

按照政府说辞,真正的执法情况应当是,相关执法人员(通常为警方)在开出罚单之时,就该根据既定情况决定好相应的罚金数额,而不是之后再授权另一个执法机构去推翻他人的献议,做出此种拐了一个大弯不止,还完全不合逻辑的事情。

更何况,正如本文一开始时就已阐明的,该条修正法规本来就阐明罚金数额为“不超过1万令吉”,并非是明定为一万令吉,这本来就是法规法令所赋予的斟酌权,绝不是一犯错就必须开出一万元罚单的情况。

为了维护执法的一贯性,也避免出现双重标准变相执法不公,政府应该一早在修改提高罚金数额的时候,就将各种献议罚金的罪行,如口罩没戴好罚款300令吉、没戴口罩罚款1000令吉、相同错误重犯超过三次罚款1万令吉等等,而不是等到法律推行了才来空口说白话欺骗民众啊!

很可悲的是,这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做到的最基本事情,可国盟政府在此一严重影响国民生计事情的执行之上,明显是完全不合格也不称职的,这也是最应该谴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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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lpidem online 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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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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