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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能否参选的罗生门

前首相纳吉万众瞩目,涉及1MDB资金的SRC上诉案件,在本月8日终于迎来下判,三位上诉庭法官一致裁决证据确凿、罪有应得,因此维持了此前承审法庭即高庭的裁决,让纳吉继续面对高达72年的监禁刑罚(由于同期执行,因此实际仅需坐牢12年)及两亿一千万令吉的罚款。

世纪上诉下判了之后,最大的争议就来自于纳吉是否可以继续参选这点。法律其实非常明确,宪法清楚阐明被定罪超过两千令吉及坐牢超过一年的政治人物,在上诉期间虽然并不会即刻丧失议员的资格,但这一情况不适用于参选或受委成为议员, 在第46(5)条文中明确讲明定罪之后无法参选或受委担任议员,全无任何转圜余地。

尽管如此,那为何还会出现这一争议呢?

原因就在于明明对法律应当是最为娴熟,曾担任一国之首的当事人纳吉,面对如此明确直白的法律条文,却在不断地装疯卖傻,摆出一副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参选的态势,以如此信心满满的姿态示人自然会启人疑窦,令人有种可能自己看错法律条文的错觉,进而怀疑自己本来坚定的判断了。

其实纳吉如此做法,不过就是虚张声势而已。其通过律师或本人意图挑起混淆,将法庭允许的“暂缓执行”诠释为不止包含刑法,还包括整个有罪的判决,所以在理论上纳吉依旧属于清白无罪之身(因为定罪被暂缓),那自然宪法针对有罪之人无法参选的条文就变成毫无约束力,自是还可以继续参选了。

但这种说法其实一点说服力也没有,就只能骗骗对法律不娴熟的民众(这也是纳吉的目的),为自己先铺好在未来无法可施下,只能强硬违法参选的理由和道路,并煽动其支持者相信自己依旧是尚有未来之人,政治死刑还未宣判,以此来维系自己的政治热度,支持力量不至于即刻分崩离析、土崩瓦解,以图他日能东山再起、卷土重来。

这种说辞全无任何说服力,除了这在我国根本无先例可依循,宪法条文如前所述的没有任何模糊地带之外,更重要的是与我国施行同一种法律制度的印度(我国许多法律都与印度类同),对此事早已有明确的判决,而这一判决对同时处于“英国普通法”制度的我国,同样具有说服力。

在这起约50年前发生于印度的案件中,印度前首相英迪拉甘地因违反选举法规被定罪,进而被剥夺部分身为议员及参与下届选举资格。她在随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时,也是用暂缓令包含其罪成判决为理由来向法院要求不影响其议员资格,但这点被最高法院明确否决,所以此种说法其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此案后来有戏剧性演变,英迪拉甘地在法庭宣判后颁布紧急状态以延续政权,不过这些都是后话,略过不提)。

不过即便法规明确,在我国还是绝对会有出岔子的可能。最好的例子就是在2018年大选,明明符合参选资格,就连法庭宣判时都明确说明判决并不影响参选资格的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在提名日时就被小拿破仑选举官无视法律,进而剥夺参选资格不让提名。虽蔡添强随后将此案带上法庭,也为自己讨回了清白,但他因不愿要求中选议员辞职制造补选,所以至今都还未夺回议员身份,此事的伤害到现今都无法填补。

同样的情况兴许也会在纳吉身上发生,不过是以倒转的形式出现,即是明明无法参选之人,却在提名日那天获得选举官的放行,成功提名,进而参与选举。如此一来,即便在未来,相关人士提起诉讼,漫长的法律诉讼时间也让早已“米已成炊”的伤害得不到弥补,更别提若巫统在大选后胜出执政,要其追究自身阵营的错事无异于是痴人说梦之事啊!简而言之就是“轻舟已过万重山”的状况了。

为此,这正是纳吉极力制造烟雾的原因,必要之时可以制造出舆论有利自己的氛围,以让无视法律的参选意图得以成真。所以要破解纳吉的这一招,当务之急就是不要让这制造舆论的意图得逞,为大家解惑明白相关法律,就是最重要的方式了!千万千万不要被忽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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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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