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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恐怖命案

之前发生在莎阿南大道(KESAS)靠近阿旺柏沙(Awan Besar)休息站往八打灵再也方向的一宗大道恐怖命案吸引了我的注意。

警方接获民众投报,指在上述地点隐约看见一辆客货车门数度开关。在经过收费站不远处,突然看见有人从该辆客货车抛跌。客货车随后迅速驶离现场。目击者说,客货车的行驶速度不慢,估计在每小时100公里,而客货车在过程中不见减速或停车。医护人员在现场证实死者已经去世。死者是一名44岁的华裔妇女。

一名华裔女子在莎阿南大道坠车身亡。(图片来源:中国报)

警方逮捕女死者的50岁丈夫,申请延长扣留令,延扣嫌犯助查。嫌犯向警方坦诚,当时他俩在车内发生了争执。死者一时情绪失控,跳车自杀。警方调查发现,嫌犯此前有1项刑事以及2项毒品前科。嫌犯的尿检结果显示对冰毒和镇静剂等共3种毒品呈阳性反应。由于嫌犯没有即时停车检查死者的状况,所以警方决定在刑事法典304A条文下调查 。

死者其头部受到重创,脑壳多处爆裂,导致重伤毙命。(图片来源:中国报)

女死者遗体被送往医院解剖。解剖结果显示死者其头部受到重创,脑壳多处爆裂,导致重伤毙命。警方已将死者的血液样本交予化验局进行化验,以鉴定是否含违禁品成分。

关于这宗大道命案,身为一名法医,有几点需要和大家分享。

首先就是关于死亡原因。早期当我还是一名在法医部工作的普通医生,在进行有关交通意外的遗体解剖后,我们一般会写的死因都会是 :因交通意外造成多处受伤导致死亡。为何会这样写呢?因为当时候,我们医生认为,把交通意外写进去死亡原因里,这样可以方便家属向保险索赔。但是不久后,这样的死因写法遭到了批评。因为交通意外里有“意外”这两个字。意外是一种死亡方式。发生在大道上的交通事故,并非每一宗都是意外。就好像这一宗案件一样。警方需要法医通过尸检,找出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杀?是意外?还是他杀?所以之后,我们一律都不把意外两个字写进去死因里。取而代之的是:交通事故,而非交通意外。

目前,警方是以刑事法典304A条文下调查。这不是误杀,这是因疏忽导致死亡。(图片来源:freepik)

如果死者是自己开门跳车导致死亡,这是自杀;如果因为车门门锁失灵导致车门打开,死者被抛出车外死亡,这是意外;如果丈夫打开车门,强行推死者出车外,那这是他杀。解剖能够分辨以上这些不同的死亡方式吗?老实说,有难度。法医可以通过遗体外表检查,死者身上是否有可疑伤痕进而怀疑他杀。但是要肯定死亡方式,还需要警方的调查,方能做出最后的定论。

还有一点法医需要确认的是,死者是否在抛出车外前已经死亡,还是抛出车外后才死亡。如果死者已经死亡,才被抛出车外,那这就是弃尸。嫌犯企图掩盖罪名。个人认为,这不会是一宗弃尸的案件。因为死者被抛出车外是在大白天,车水马龙的大道。估计不会有人会选择在那里弃尸。也就是说,死者身上的伤痕,都是跌出车外的伤痕。法医是可以清楚分辨的出死亡前的伤痕和死亡后才造成的伤痕。

目前,警方是以刑事法典304A条文下调查。这不是误杀,这是因疏忽导致死亡。任何人因鲁莽或疏忽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但未达到过失杀人罪的程度,将被处以最高两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我会继续密切关注这宗案件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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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然致

tanranzhi85@gmail.com

目前是双溪毛糯医院法医部的法医,也是三间大学的法医学客座讲师。在法医部工作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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