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毕业生求职不易,这阵子约了朋友见面,大多数的话题都围绕着求职的辛酸史。朋友J是个例外,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决定录用她,她却毅然拒绝。听到了这个消息,大家都为她的未来感到担忧,也有人不解她怎么那么想不开。
她笑着解释,工作环境很好,压力也不大,只是和同事相处出现问题。一旁的朋友恨铁不成钢地表示,“你就忍一忍嘛,出了社会就是要学会忍耐。现在经济那么差,很难得遇到一份好工作,不应该那么容易放弃。”
J是公司里年纪最小的职员,她长得漂亮谈吐大方,很快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一切看似很顺利,直到公司里和她年纪相仿的男同事表示对她有好感。
从那天起,J的恶梦开始了。男同事殷勤地照三餐给她发简讯,下班后邀约她单独吃晚餐,没有上班的日子不时偶遇,甚至加她的家人同学为脸书好友。如果是两情相悦,这些行为自然成了浪漫的举动;但这只是男同事的一厢情愿。
她试着婉转地拒绝他,拉黑了他的所有联络方式,但男同事依然不死心。同事们也做起了媒人,一直起哄:“他人真的不错,给他一个机会啦!” 、“你们俩都单身,不妨试一试!”、“不要想那么多,先一起去吃个饭。”
J说,被人喜欢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但男同事的喜欢是负担也是恐惧,“没有人在乎我的感受,好像他喜欢我,我就应该接受。”朋友继续问道:“这算是性骚扰了吧?你怎么选择沉默啊?”
J无奈地笑了笑,她曾向其他同事反映自己的不适,但他们都觉得她太无情了,没有为男同事的付出感动。为什么选择沉默?身为社会新鲜人,她害怕投诉后对未来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担心遭受打击报复,只好忍气吞声。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性是禁忌也是羞耻的,我们接受的性教育也不足。因为不理解,所以难以判断界限,性骚扰的标准也变得模糊。很多人认为“牵涉性意味”或“与性有关的行为”才构成骚扰,但只要对方的言语、行为或眼神让人感到不舒服就可构成性骚扰。
很多时候,我们也无法判断这些行为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过,因此当事人的感受变得更加重要。
像J样的受害者,出现在马来西亚的各个角落,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我们听到的故事里,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所以会有种”只有女性受害”的错觉。但调查显示,不少男性也是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在骚扰面,不分男女,任何人都可以是受害者。
社会期盼男性拥有阳刚气质、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当他们试图表达情绪或寻求帮助会被视为软弱。即使他们鼓起勇气发声,很有可能会成为人家的笑柄。有些人会认为性骚扰并不会为男性带来伤害,他们是“赚到了”,是受欢迎才会得到青睐。这样的说法显然无视了受害者的感受,进而阻止受害者揭露自己的遭遇。此外,有人认为男性有足够的力气去反击,是受害者没有认真拒接才会遭到骚扰。然而,无论男女,在面对骚扰行为时,都会感到羞愧、惊慌,脑袋一片空白,无法及时求救也是正常的。需要为骚扰行为负责的是加害者,而非没有尽力阻止对方的受害者。
这世上并不存在完美的受害者,不是每个人都有勇气揭开自己的伤疤、分享自己的故事。勇于发声的受害者需要面对排山倒海的质疑,他们害怕事后遭受报复,担心被污名化,也不清楚举报方式是否有用。
即使受害者选择鼓起勇气发声,马来西亚并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相关法案。虽然《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及《刑事法典》(Penal Code)都有对类似骚扰行为有所规范,但相关法令漏洞甚多,无法根治性骚扰的问题。
《1955年劳工法令》第2节把性骚扰定义为“在受聘时的工作时间,任何与性有关的不良行为,无论是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或者肢体接触上,针对一个人进行羞辱、冒犯或构成威胁。”
《劳工法令》第XVA章规定,一旦接获雇员有关性骚扰的投诉,雇主必须在30天内进行调查。如果雇主认为该骚扰行为并不构成性骚扰,他可以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拒绝进一步调查。若投诉遭到忽视或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受害者亦可向劳工总监提出申诉,劳工总监可能会指示雇主重新进行调查。但性骚扰判定标准始终交由雇主进行评估,评断标准较为模糊。如果进行骚扰行为者为公司职权最高的人,调查者无法忽视骚扰者的权力压迫,可能无法有公正的调查。
当性骚扰投诉得到证实,雇主必须对进行骚扰行为的雇员采取法律处分,其中可包括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解雇该雇员、降级该雇员;或者在雇主认为公正合适的情况下施加任何较轻的惩罚。如果是无薪的停工惩罚则不得超过两周。此外,若进行性骚扰行为者是雇员以外的人,则建议将此人带到其所属的适当法律当局面前。就目前而言,《劳工法令》对于性骚扰行为的处罚相当轻,难保骚扰者不会再犯,这也是《劳工法令》里不完善的地方。
若有性骚扰相关案件,警方通常会引用大马刑事法典第354条文、355条文、377条文或509条文进行控诉。第354条为意图侵袭或暴力侵犯个人之贞节尊严(modesty);第355条文针对暴力攻击、意图羞辱人;第377条(D)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所有不雅的行为;第509条为意图以语言或手势侵犯个人尊严(modesty)。刑事法典并没有给予个人贞节之尊严(modesty)明确的定义,因此必须定义嫌疑犯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受害者的个人尊严,而该定义则交由法庭个别诠释。
此外,受害者必须在法庭内公开说明被性骚扰的过程,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如何不同意遭受骚扰。这也意味着受害者要留下反抗、拒绝性骚扰行为的证据。然而,不少受害者在事情发生的当下来不及作出反应,他们缺乏应对骚扰的经验,只好顺从。
在面对不平等的权力地位下,处于弱势的一方难以说不。在无法拿出证据的情况下,控诉常常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而被驳回。同时,受害者也必须面对被告律师的各种提问质疑,受害者的私生活、过去的交往经历等都被摆在台面上。对受害者而言,在众人面前反复叙述自己受到骚扰的过程,可能是二次伤害。
不少人呼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我觉得愿意站出来举报骚扰者的人都很勇敢,他们揭露了这些隐藏的黑暗故事,让骚扰者露出真面目,间接保护了其他人。但我认为选择沉默并不代表懦弱。在缺乏性教育、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站出来的受害者只会再度受到伤害,不是每个受害者都愿意站出来面对这些非议。
妇女部表示,将会在今年内将性骚扰法案提交至国会,但这还不足以解决性骚扰的问题。即使有了法律作为保障,我们仍需要营造一个能让受害者勇于说出自身经历的环境,没有人会认为这些指控是难以启齿的,也没有人会谴责受害者。而所有人都应该学会尊重别人的界限,即使对方只是婉转地拒绝,就算你觉得自己并无恶意,纵使女孩穿着短裙,你也不应该在语言、行为、眼神上任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