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发生了轰动全城的“新山蚊型脚车8死案”,在历经四年的曲折法庭程序后,终于在初审庭有了结果。被告沈可婷通过自辩程序之后,于本月初被推事宣判无罪,即当庭释放。不过,这并非此案第一次出现的结果。
此前,沈可婷也曾被宣判无罪释放,原因是承审推事审核了主控官所传召的证人及呈堂证物后,认为案件存有疑虑,并不能确认被告就是驾驶者,更重要的是,无法证明被告存有疏忽驾驶的情况。因此,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下,宣判表罪不成立,被告无罪释放。
今年初,控方在高庭上诉得直,成功推翻了此表罪不成立的判决,致使案件必须交回推事庭审理,并进入辩方的抗辩环节,需要通过自辩及传召证人的方式来证明己方无罪。这就是为何会有“第二次”无罪结果出现的原因,因“第一次”的判决早已被推翻了呀!
这里跟大家稍微讲解大马刑事案的审理程序。与民事案不同,刑案的审讯环节有先后两重之分,第一重被称为“控方程序”,也就是一般在电视剧里看到的盘问控方证人阶段,主控官必须先通过证人及证物证明嫌犯确实犯法,若成功则是上述提到的表罪成立(不成立就等于无罪)。
所谓“表面”,即是并非最终结果的意思。因为在控方完成举证责任后,案件审讯就会进入第二重阶段,也就是“辩方环节”了。自此责任翻转,必须由辩方来提呈对己方有利的人证物证,以为己方制造疑点脱罪,法官或推事在控方环节结束后就会进行下判,此即为初审的最终判决。
另一方面,若是连表面罪都无法证明成立,自然就是无罪,当庭释放的结果。道理不难理解,控方连表面罪都无法证明,何须再浪费时间进入辩方程序?当然任何法庭的判决,不管是针对表面罪成立与否,还是控方程序后的裁决,败方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以避免误判情况出现。
控方败诉之后不久,也确实一如所料的对判决进行上诉,那这一点是否有问题存在,是不是因为种族主义的因素才坚持要在“毫无胜算”下追究到底呢?其实这也不然,因为大马总检察署其实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必定会针对输掉的案件进行上诉,根本与犯案者的种族无关。
这规定咋听起来好像不合逻辑,因为并没考虑案件的胜算,为何一定要坚持上诉呢?如此做不是会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吗?并不会,其实这规定属于正确至极。通常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官或推事下判时并不会长篇大论地讲解详细的判决原因,就只是简略的说明判决而已。
法庭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可是堆积如山,法官不太可能详细讲解判决。若每个案件的判决都要花上几个小时来讲解其中法理依据,包括各种证据被接纳或拒绝的原因,那唯一的结果就是庭案会比现在还要耗费多几倍,甚至数十倍时间处理,从效益来看一点也不划算。
想要知道判决缘由,控辩双方大可在下判后从判词得知。而想要获得判词,上诉就是必不可免的途径。因法规规定,案件若要上诉,承审法官就必须撰写判词,以便让即将审理上诉的法庭了解下判的基础和原因;而若案件没有上诉,即意味著判决没有争议,那自然也就不必强迫法官撰写判词,毕竟还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处理啊!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上诉的重要性,想要知道己方为何失败,输的原因是什么,就只有从判词中才能够知晓。由此,自然对控方必定会在案件失败后上诉的不成文规定感到谅解了吧?原因就是想要知道输掉的原因,若在得到判词后决定法官宣判合情合理合法,那随时都可以撤销上诉;可若是在14天期限内没有进行上诉,那可是永远都失去上诉的机会了。
这就是为何说不要因为看到总检察署上诉,就认为此决定必定有猫腻之处了。只要稍微了解法理就可以明白,一点也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并非是因为种族原因所以特别亏待可婷,不管是所谓的“两次无罪”还是“执意上诉”都一样,并非是可婷案件独有,隐含政治及种族议程之事。
当然,因这案件共涉及八条人命,且都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案发伊始就已受到极大关注。再加上我国种族主义氛围浓厚,许多人都戴著有色眼镜看及考量事情,加上命案两方牵涉我国两大种族,自是呈现了火上浇油之势,让许多人在不明白法理之下就做出抨击,因此特别撰写此文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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