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必能判断真相
很多人以为,法律,是让真相水落石出的渠道——真相,就是通过律师辩论,然后由法官拍板定案而产生的。
我认为,这个想法是很错的。
法律的程序很严谨、很复杂。可是法律毕竟不是科学。科学的复杂和严谨,是为了让我们更靠近真理;法律的复杂和严谨,并不能让我们更靠近真理。法律程序是为了方便控辩双方律师维护及争取各自客户的权益,以及让法官对有争议的案件作出公平裁决。
这个方便,指的是一个level-playing field。就像球赛有规则,不是说你快狠准就是强者,有一些“线”你就是不可以跨过。球赛除了决定谁是强者,也决定了谁守规矩。
法庭也一样。司法程序除了决定道理在谁那边,也决定了在规则以内的胜诉一方。这是说,就算控方有真相,但他们的证据是用不符规则的手段得来的话,司法程序会判他们败诉。
反之亦然——如果检方毫无证据,但辩方认罪的话,辩方同样要被定罪。
这样,当案件结案的时候,我们得到的是真理,还是说谁跟着规则走,甚或玩弄规则,让“真理”被判到他那边呢?
法律规范不到人心・人心却能规范法律
华人有句老话,叫”公道自在人心“,很多人不喜欢。他们以为”公道自在法律“。法律是用来取代人心的,这样社会就从人治过渡到法治了,国家就进步了。
这个想法是错的。不只公道不在法律,真相自在人心。
不要以为“人心”是看不到的,因此是虚文。人心虽然看不到,却体现在人的言行举止上。法律规范得到言行举止,却规范不到人心。
社会最大的隐藏危险是,大众没有意识到,法律无法规范人心,人心却能规范法律。人心是法律的根本。
我们知道,法律的三权分立,是立法、司法、执法。其实,只要某一环缺失,法律马上就会失效。比如马来西亚人朗朗上口的“法律原意是好可是不好执行”。法律形同虚设。
相对于法律的缺乏执行力,“文化”是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却最有执行力的。所以文化不被看作“法律”,但它同样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而因为它的执行力最强,它约束社会的作用是最大的。这包括去修订法律。
当一个社会只谈法律而不谈文化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意识到,我们社会是在慢慢乖离法治(rule of law),而慢慢走向极权(totalitarianism)。因为当文化腐败到一定的程度,它就会进一步侵蚀法律,再用法律去钳制社会,人们就这样失去自由。
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我们的社会不了解——法治的基础是人心。人心就体现在我们活生生的文化,即我们每一天的生活;文化决定了我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恰当什么是不恰当、什么是敏感什么不是敏感!
法治不是法律至上,而是以文化作根本,以法律为手段,去实现(抽象的)正义,去寻找(抽象的)真相。
真相必然抽象・具体之物不是真相
没错,所谓的“真相”,必是抽象的理念。因为它抽象,才能作为维系社会上每个利益不同而有所冲突的成员的利益的准绳。
与抽象的理念相对的,是具体的利益。每个人在追求各自的真相的过程,免不了有的受损有的获益,但为了整体社会迈进的理念(即真相),社会的成员甘愿受损或少获益(想想人为什么甘愿花钱做慈善)。
而当社会不谈理念,只谈利益的时候,你就知道,这个社会已经不讲“真相”了。比如说有一种常见的说法:“你不可以这样这样做,因为这会伤害我们的感情”,当有人这么说的时候,听的人难道不也觉得感情受伤吗?
没错,就算是具体的利益,也可以用抽象的感情来表示。无他,这些感情不是真感情,而是冲着背后的利益纠纷而产生的感情。都是利益斗争而已。这是以理念为武器,行利益斗争之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理念必须是抽象,而不能是具体的原因——抽象之物是伤不到人的。
可惜,抽象之物,也难凝聚到人。要使人凝聚,就需用上具体之物——种族、宗教、语言、钱。
真主袜风波始末・从公开道歉到法庭认罪
说完了以上的理论,我们来看看实例。
“真主袜风波”在KK Mart于3月13日爆发以后不断延烧。同月16日,KK Mart老板蔡志权召开记者会,亲自鞠躬道歉,并且哽咽流泪。他除了表示自己“诚心”道歉,还试图澄清事件是“无心”之失,列出多条“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无意伤害全国穆斯林的感情。
炒起整件事情的巫青团团长阿克玛并不接受道歉。他号召杯葛,声称“不可以(轻易放过),这次我们要求全马人民与我们一起,给予他们严厉的教训。……这次我们不会再容忍,不会再说废话。我们真正严正看待这种无礼行径,必须给予严厉教训。”
3月17日,阿克玛亲自到警局报案,要求警方以刑事法典第298条文,即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罪名调查此事。在报案后,他更激烈的号召杯葛。
针对报案和杯葛,华社似乎出现了两把声音。一是认为适可而止、息事宁人为上(比如马华和行动党)。隆雪华堂更进一步促请警方撤销案件;另一把声音则认为,应该交由“当局”去调查真相。这个当局指的是各个伊斯兰组织、政府单位、及警方。
当案件于3月26日进入司法程序后,阿克玛除了继续号召杯葛,不再对伤害宗教感情一事作评论。反而,他继续挑起其他种族或宗教课题,比如Vern’s鞋底疑似真主字眼事件,及在不谙马来语妇女更新护照争议后促国会修法规定所有公民必须掌握马来语。
当总检察署援引这条把 “蓄意”(deliberate intention)纳入的条文来起诉KK Mart和新建昌的时候,辩方律师就很有自信可以胜诉,认为检方一开始就不应该提控其当事人,并称“让法庭及正义的正当程序来作决断”(for the court to decide and let the due process of justice take its place)。”
来到7月15日,检方在收到KK Mart及新建昌5名负责人的陈情书(rep)后决定撤告,5人获得无罪释放;但是,两家公司法人却选择认罪(!)因此被判罚款6万令吉。案件就此了结。
化解“两个真相”的矛盾
如果我们接受法庭判决为真相的话(即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那我们该如何看待早前KK Mart道歉时所说的“无心之失”?
事件爆发之时,社会全体上下——从普通人到媒体人,从非政府组织到首相副首相——他们以KK Mart乃“无心之失”为由,认为以阿克玛为首的穆斯林该适可而止,以整体社会和谐为重。难道他们都是在误导人?这个社会还重视诚信吗?
无论如何,在案件结案之后,整片社会一片沉寂,没有多余的讨论。唯一见到的是前法律部长再益依布拉欣批评总检察长权力过大,不受制约,并警告若不加以节制,日后恐有滥权问题。
但是这个结果似乎十分符合KK Mart老板蔡志权的期待。他在庭外记者会表示如释重负,希望大家move on,让风波告一段落。
真相到底是“蓄意”还是“无心”呢?抑或两者都是“真相”,就像一个钱币的两面?那么这个“钱币”到底是什么?
从 “蓄意”来看,这就证明了阿克玛一开始的强烈行径是“合理”的(这里专指他以“宗教情感受伤”作为号召理由的正当性)。
从“无心”来看,在“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这条刑事条文上,已经不存在“蓄意”或“无心”——不是以当事人的存心为准,而是以他人的情感为准。
所以,法官在结词中也责令社会以后须要更具宗教敏感度,KK Mart要更加负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I want to remind, in future, to be more sensitive about issues that involve the sensitivity of the Muslim community or any religion. “KK mart also needs to be more responsible, tighten quality control operations to not let this happen again,” he said.)。
我们以后会不会看到政府修法,把“蓄意”二字拿掉?就算不修法,如KK Mart等企业老板,若被控上此法,乖乖认罪,就算检方毫无证据,都要被判有罪?
非但“蓄意”二字须要修订,或许连刑罚也要修订。按照律师意见,这个条文最高刑罚为监禁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本质上属轻罪。
在“法律”上是如此,在“文化”上呢?
以KK Mart为例,该公司所遭受的杯葛以及各种威胁,已经是颇为沉重的代价。我们会不会在社会上看到越来越多,以宗教情感受伤为由,来限制别人的自由呢?
结论:人生的真相,在于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
幸福美好是抽象的。我们可以通过宗教去追寻幸福;如果有钱,我们可以用钱去换取幸福。可是,宗教和钱本身不是幸福。
如果对幸福美好没有一个清楚的、理念上的认识,再多的钱都买不到幸福;再虔诚的教徒也求不得心安。
法律的作用,在确保每个不同理念的人,在追求各自抽象的真理或真相的时候,调解纠纷。法律不是真相。
文化,或社会潜规则,跟法律的作用相似——在规范行为、调解纠纷。
不同的是,一个社会通用的法律只有一条,文化却能够多元。多元文化,是比较多纠纷,还是比较少纠纷呢?历史上似乎没有出现过真正多元文化的社会。
而当社会上的文化整合,变成“一条文化”的时候,在规范行为和调解纠纷上,自然方便得多——既然大家都一样文化,就没有太大的分歧了。
一个社会整体的“文化”,决定了幸福美好的定义。我们的社会何去何从?真相自在马来西亚的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