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论是在报章或是社交媒体上,频频出现自杀的新闻。这种情况确实让人担忧。
根据网上资料显示,马来西亚的自杀率从2016年至2019年都呈增长趋势。2020年一共有631宗自杀案件;2021年则有1142宗自杀案件,相比前一年足足提高了超过80%。时任卫生部长凯里指出,卫生部致力于就心理健康问题和预防自杀行为对公众进行教育和培训,希望这些努力能给有需要的人带来希望,鼓励他们寻求帮助和支持,进一步降低自杀死亡率。
依据我个人的工作经验,跨年期间,即每到年末与年初,往往会有比较多自杀的死亡案件。当中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或许是因为年尾至年头期间会有较多的节庆,不排除一些怀有自杀倾向者在节庆时感到格外孤独,或是感到自己被遗弃,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在众多的自杀者当中,非土著占多数,男性居多。
在法医学里,自杀不是一个死因,自杀是其中一种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死亡方式可以分为5种:自杀(suicide)、他杀(homicide)、意外(accidental)、死于本身疾病(natural disease),以及死亡方式未定(undetermined)。自杀的死因可以有很多,比如坠楼、服毒、上吊、烧炭等等。
《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第329条文清楚阐明,死亡情况一共分为5种,警方需要深入调查,包括要求法医为遗体进行解剖,以确定死因。这5种死亡情况就是:自杀、他杀或怀疑他杀、意外、死因不明,以及猝死。所以,只要警方的调查显示这是一宗自杀的死亡案件,警方就会将遗体送往临近的政府医院,要求医生为遗体进行解剖。
如果死者生前已经表达遗愿,表示不愿意被解剖,法医可否尊重死者意愿不解剖遗体呢?
答案是不行!
当家人发现死者自杀时,一般都会联络救护车,希望医护人员可以施救。如果为时已晚,医护人员只能证实和宣告死亡。接着,医护人员会向警方投报。当警方介入调查,这宗案件就自然成了警方案件(police case),意思是,警方在调查的过程当中,必定要遵循《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
当警方开出解剖请求书(Polis 61),要求我们法医部的医生进行解剖时,这类型的解剖便是司法解剖(medicolegal post mortem)。死者家属或任何人,包括法医都不可以反对。换句话说,根据法律,自杀的遗体需要解剖,我们法医部的医生就需要为遗体解剖,过程中并不需要得到死者家属的同意。如果死者家属不愿意配合,警方可以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履行职责)进行调查。
还有另一种解剖,叫做临床解剖(clinical post mortem)。有别于司法解剖,临床解剖没有牵涉到警方,死亡通常发生在医院里。当主治医生想了解更多关于病人的死因时,他可以要求临床解剖。前提是,需要得到死者家属的同意。家属在做决定前,可以要求主治医生更深入讲解解剖的目的、所解剖的部位等等。如果最终家属不同意解剖,我们法医部的医生是不会进行解剖的。
很多人都有这个疑惑——如果警方的调查已经显示这是一宗自杀而死的案件,那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解剖遗体呢?
让我告诉你。警方的调查,只是一个方向。唯有解剖,才能证实死者死亡的原因。
举个例子,当我们法医部接获一具因上吊自杀而去世的遗体时,我们会将解剖的工作专注于死者颈项的部位。这是因为缢死(上吊自杀)和绳索勒死的颈部伤痕很相像。唯有经过详细的解剖,在遗体身上寻找线索,方能得到最准确的死因和死亡方式。
遗体表面检查过后,我们会进行内部检查,将死者的颈部,包括颈部肌肉、颈动脉、颈静脉、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和舌骨都一一检查清楚。每一个伤痕、瘀伤、骨折都足于左右我们的最终决定。我本人曾经接获警方所谓的猝死案遗体,结果解剖证实死者的死因是扼死(掐死)。这证明了,警方的调查工作和法医的解剖是缺一不可的。
另一种不时会发生的自杀方式是坠楼。就我个人而言,坠楼是属于复杂的案件。死因也许很明显,但是死亡方式就没那么直接。这是因为坠楼的死亡方式可以是自杀、他杀或是意外。这时,解剖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另外,坠楼的遗体,很多时候,死状恐怖。如果头部直接着地,头颅将会爆裂,脑浆四溢。解剖时,除了检查遗体伤痕证实死因和死亡方式,另一个目的是要进行遗体修复。解剖结束后,我们法医部的工作人员会尽量将遗体修复,好让遗体完整,之后才将遗体交还给家属处理身后事。
至于那些烧炭或服毒自杀的死亡案件,在解剖遗体时,我们会抽取血液和尿液样本,通过警方交给化验室,化验里头是否含有酒精或其他毒品、成分。毒品报告有助于巩固死因。
也许有些人不懂,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企图自杀一向来是一种罪行,犯下这个罪行的人士可被判处最高长达1年的监禁、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早前,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指出,政府建议停止执行《刑事法典》第309条文的自杀未遂罪,直到该法案的所有相关修正案获得国会两院通过和宪报颁布。根据媒体5月22号的报导,自杀未遂罪将被废除。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善)副部长蓝卡巴星说,尽管政府废除《刑事法典》第309条文的自杀未遂罪,但将会保留第305和306条文下的协助和教唆自杀罪,而且将是一项加重刑罚的刑事罪。
身为一名法医,我解剖过不少因为自杀而死亡的遗体,我见过死者的家属,也读过死者的遗书。我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关心身边的家人、朋友,多多陪伴他们。我借此机会,在这里想奉劝那些有过自杀念头的朋友:自杀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自杀只是在逃避问题。人死了,也许问题还在。记得,只要你还活着,你的人生就一定充满希望。
请给自己一个活下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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