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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没有支持以色列的权力

前段时间以色列及巴勒斯坦冲突再起,引致我国社会各阶层沸腾。以色列以绝对优势兵力,横扫就连正式军队也没有的巴勒斯坦民兵,须弥顷刻间就把仅剩弹丸之地的巴勒斯坦加沙地带蹂躏殆尽,引发了巨大的人道危机。

我国秉持着穆斯林情谊,自独立以来就从未承认过以色列这个国家,加上“鸡蛋与高墙”两边实力悬殊的斗争,同情弱者是人皆有之的情怀,因此在我国不管是政治人物还是平民,台面上基本都是站在处于极度弱势的巴勒斯坦这边,支持以色列之人可谓是寥寥可数。

在这种近乎一面倒的舆论压力下,很容易就产生出寒蝉效应,令得想要表达真实看法之人也不得不考量所要面对的后果,在权衡利害下只得“噤若寒蝉”,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立场,因之使得媒体上近乎一面倒的态势,支持以色列成为禁忌,在非中文社交媒体上更是近乎绝迹。

巴勒斯坦抗议者在耶路撒冷阿克萨清真寺大院发生冲突时,躲避以色列安全部队发射的催泪瓦斯。(图片来源:AFP)

这一现象,就让许多人产生疑问,如此一面倒的舆论优势,到底是建基于人们心中因恐惧而产生的寒蝉效应,还是有确实的法律禁止支持以色列?易言之,到底在我国公开支持一个被视为敌对的国家如以色列,属不属于犯法的情况,会不会受到执法单位的对付和制裁?

前一道问题的答案很明确,即是没有。我国并无相关的法律来禁止个人表达自己意向和支持,言论自由是受到《联邦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为此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法律来禁止人们支持以色列,或是其他任何国家的(除非涉及叛国及出卖国家利益则另当别论)。

但若以此来回答上述第二道问题,想当然尔地认为既然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受到执法单位的对付,这就犯下了极为严重的错误了。原因是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在我国有许多范围广泛到近乎无所不包的“恶法”,就恰恰可以用来使用到这一情况之中。

这些恶法,信手拈来就有《刑事法典》的第505条文、《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第233条文及最臭名昭彰的《煽动法令》第3条文。这些法律都赋予执法机构极大的权力,可任意诠释法条适用范围,并用之来钳制言论自由,对付那些合理发声,但立场却与政府或群众相对立的人士。

《刑事法典》第505条文,是用来对付任何“发布破坏公众安宁的言论”之人士。从字面意思上即可看出,即便一方所言没有任何错误之处、合理至极,只要使到大众(Public)感到不满或混淆或愤怒,就已经触犯了这条法律。

如此广泛的条文,近乎包含了任何事情,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不久前因为“甜心宝贝”交友软件而被对付的创始人,其所被控上法令的条文,并非什么卖淫、拉皮条、鼓吹不道德性行为或任何其它与情色有关的法律,而是上述第505条文,因为他的软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不满呀!

再来是《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这一条文的范畴更可说是无远弗届,与《刑事法典》第505条文相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这条法律条文针对的,是所有“不当使用网络服务或通讯设施”的人士呀。

什么叫不当使用?根据该法条内文解说,只要是任何“令人搞到反感或不满”的言论,就已经在这范畴之中。为此那些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的酸民言论,互相攻击诅咒甚至人身攻击的留言评论,其实同样都处于此范畴之中,而且只要任何涉及网上发布的言论都被此条文所管辖。

至于早已被视为臭名远扬的《煽动法令》,其第三条文诠释何谓煽动时,同样也跟上面两条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即用字模糊不明确,以达到可以无限广泛应用的目的。其中在第3(1)(e)条文中,就将“引起族群之间的不满及恶意”列为煽动,同样也是宽到堪比太平洋和大西洋啊!

因此正如标题开宗明义所言,国人确实并无公开支持以色列的权力(不管是有理还是无理),正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涉嫌宣扬歌颂共产主义壁纸被撕下的情况一样,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但只要是对于国内大多数群体感观不佳的事物,政府都有一大堆恶法可用来执行对付。

这就是恶法充斥我国所面对的现实,言论自由的空间实在是窄之又窄,在很多时候就连合理、理性的讨论也无法做出的原因。

其实制定法律的原则,除了规范清楚错误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条是把权力限缩、关到制度的笼子里以避免被滥用,但这两点很明显在以上三条宽到不能再宽的恶法是完全看不到的,恶法之所以为恶法,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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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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