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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需要国会反跳槽法律吗?

从2018年509第十四届大选至今,仅仅过去逾三年时间,大马就已经换了三次政府,这与2018年前的情况相比,大马独立超过60年却连一次政府都没换过,绝对可说是天差地远的情况。因此,也让很多人民感到无所适从,认为我国正在陷入一个巨大的危机之中。

其实频繁替换政府,在民主正常化的国家本来就不是一件太过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做得不好本来就应该被替换掉,何须顾虑年限或是否频繁?民主真谛本就如此,让朝野可通过既定的议会程序或选票来推翻政府,无需子弹大炮用鲜血来替换掉一个腐败、大失民心的政权。

所以在许多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频繁替换政府本就是屡见不鲜的事情。比如对大马华社而言较为亲近的台湾,在去年就发生了上任才约一年半时间的国民党籍市长韩国瑜,遭到罢免成为第一位被投票下台的县市议长情况,不得不通过举行补选来选出新一任市长的事件。

再比如稍远些、但对大马人民也不算陌生,在不久前还频繁登上媒体版面的中东国家以色列,从2019年至今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就已足足举行了四次全国大选,原因正是每一次选举都出现朝野议席相近,没有任何一党有足够支持组成政府的局面,选不出政府也不是件大不了的事情呀!

既是如此,那大马频繁换政府,为何却又会引起那么巨大的争议?原因很简单,因跟上述所说的正常途径,即通过选票或民意来推倒政府不同,大马这三年来的三次换政府,除了第一次是因为选举而发生之外,后两次都是建基议员倒戈、退出原有政党发生。

此种明显违背民意付托,令选举变得可有可无、无视选民意愿的行为,肯定是件让人众矢之的之事,且如此频繁的转变政治立场,也会令到我国所奉行的西敏寺议会制度的基础,即党派政治变得可有可无,使到芸芸政客全都变成没有原则、没有坚持之人,那还需政党来干嘛?

其实频繁替换政府,在民主正常化的国家本来就不是一件太过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做得不好本来就应该被替换掉,何须顾虑年限或是否频繁?民主真谛本就如此。(图片来源:Pixabay)

为此,为了抑制此种对于民主并不健康的行为,舆论上一直最近都在频繁出现鼓吹所谓“反跳槽法”的呼声,呼吁全面禁止议员们退党跳槽的行为,以此维护我国的宪政体制,让政治人物们能够从一而终,不会出现上述背叛民意的行为。

如此行为,表面上是对症下药,因从根本上阻止了政治青蛙出现,为此就连刚下台的前首相慕尤丁,在辞职前三天为了力挽政权于既倒,也将订立反跳槽法令列入了其中一项拉拢敌对阵营的献议,由此即可侧面印证此事确实是民之所望,是众人普遍都期盼发生的事情。

但这真是一项好的提议吗?在进入详细分析讲解此事前,就先用大家生活中日常可见的例子来说明背后的情况。想一想,若政府订立了“不可换工作”或是“不可换学校”或任何同类型相似的法规,这一点大家是可以接受的吗?

胡乱换工作或胡乱换学校确实是件不健康的事情,但请思考一下,是否有正当的换工作和换学校理由?如果是有的话,那政府又怎么能硬性去规定完全禁止此种行为呢?更何况所谓的好或不好,适合还是不适合,其实都是很个人的事情,政府又怎么能帮他人决定是走是留呢?

同样逻辑放在政治里也一样。确实多数的换党跳槽皆是建基于权力、利益甚至金钱,但君不见这些跳槽之人(或青蛙),嘴上所说的都是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了救国、为了原则、为了理想还有为了选民而转换跑道,谁人又有权利或资格去鉴定他们是口是心非还是言行如一呢?

这正是为何我国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中,就明确保障了所有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意即所有我国公民,在宪法的保障下都可以任意以自己的意志去参与任何组织、社团及政党,他人并没有任何可置喙的余地,完完全全就是个人的选择,由每一个人来全权自行决定。

试想一下,当你加入一个政党或社团,才发现这根本就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下三滥团体,领导人各个都胸无大志甚至作奸犯科,这样的情况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加入后必须要做的事情,肯定都是即刻脱离此种组织,为了不同流合污而马上转换跑道,对吗?

大马频繁换政府,为何却又会引起那么巨大的争议?因为除了第一次是因为选举而发生之外,后两次都是建基议员倒戈、退出原有政党发生。(图片来源:BBC)

更何况世事永恒不变的真理就是变化,即便一开始刚加入时是个好政党好组织,也难保之后不会腐化堕落,那若是政府真通过了“反跳槽法令”,可不是把连想要不沆瀣一气、随波逐流的权利都拿走了吗?如此作为不管怎么想,都是件不对且不应当发生的事情吧?

所以上述宪法条文,保障的正正就是此种权利,这又怎么是可以被明文禁止取走的呢?

为此一直以来都强调,政府应该要订立的并非是在本质上完全违反个人选择自由的“反跳槽法令”,恰恰相反,要订立的反而是“跳槽法令”,以此规范跳槽后所应当要做之事,以免本文一开始所提到的弊端出现的情况发生,而并非是一竹竿完全禁止跳槽这个行为。

其实只要在法律中,加上强迫任何握有公职或议员身份的政治人物,在离开让自己获得职位或中选的政党后,就需强迫辞去所有职位,不就可有效避免上述弊端发生吗?且这还无需进行修宪,只要在选举法令中制订相关条文即可,比反跳槽法因违反结社自由而需执行起来可容易得多了。

更重要的是,因为相关议员并非自行辞职,所以并不受限于宪法第48(6)条文,即辞职后的议员内在五年内无法参选的限制,因此跳槽的议员也可通过再次参与补选来证明自己的身价,并非是因为党的委派才能胜出,切实的证明无需靠党,明显是更为合理、健全的规范。

因此才会一直都在说,订立反跳槽法其实是件本末倒置之事,要制订的应当是跳槽法才对啊!大家可别人云亦云,只看表面就去同意一件违反个人基本权利,即选择自由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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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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