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涉嫌抄袭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当中除了追究对与错,更值得探讨的是侵权课题以及创作者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现今时代网络资讯发达,比起过往要买卡带、唱片、光碟才能听音乐,网络串流平台的资源取得更容易。当出现两首歌曲高相似度时,真的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吗?版权法令下的条文如何定义侵权呢?民众怎么明智分辨相似与侵权?
电影主题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于2020年荣获金马奖最佳原创电影歌曲,近期又在第32届金曲奖斩获“年度歌曲奖”的荣誉。然而,却在此时被台湾名嘴主持人吴宗宪直言该曲涉嫌抄袭西洋老歌〈Reality〉,也被网民爆出与中国独立音乐人JINBAO于2019年发行的钢琴曲〈自由が丘〉有相似之处,陷入“抄袭”风波。
自流行音乐盛行以来,不乏歌曲被质疑抄袭、侵犯版权的案例,其中最经典的要数英国摇滚乐团披头士(The Beatles)吉他手乔治·哈里森被卷入的抄袭诉讼案。哈里森于1971年被起诉侵犯〈My Sweet Lord〉版权,原因是该歌曲与美国女团The Chiffons在1963年发行的热门歌曲〈He’s So Fine〉相似。
这起案件拖拉至1976年交上美国地方法庭审理,哈里森否认自己故意抄袭上述歌曲,但最终败诉,被法官判定为潜意识抄袭,作出用版税赔偿原创作者5870万美元的裁决。即使是非故意抄袭,哈里森依旧必须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现今时代网络资讯发达,比起过往要买卡带、唱片、光碟才能听音乐,网络串流平台的资源取得更容易。当出现两首歌曲高相似度时,真的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吗?版权法令下的条文如何定义侵权呢?民众怎么明智分辨相似与侵权?
8小节连续雷同就视为侵权?知识产权律师:此说法不准确
大马知识产权律师石浩志(Steven Cheok)接受《访问》专访时指出,要构成一首歌曲的侵权罪名,首先必须证明该曲作者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
根据《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Copyright Act 1987)第 36(1) 条,“侵权”的定义是,任何人在未经版权拥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做出或促使任何其他人做出依据版权法令属于受版权控制的行为。
他解释说道,对于乐曲(musical composition)或歌词(lyrics),依据版权法令第13(1)(a)条,其中一个受版权法令控制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权”(reproduction)。版权拥有者对其作品的整体或主要部分(whole or substantial part) 拥有“复制权”。因此,若证明该整部作品或至少主要部分被复制(copied / taken / reproduced),就会构成侵权。
至于如何才算把作品的“主要部分”复制,他续称,法令并无硬性规定“主要部分”,因此调查时采取定性(qualitative),而非定量(quantitative)。
“例如,针对歌曲旋律,复制了50小节歌曲的其中8小节可能不算复制主要部分,但复制了12 小节歌曲中的其中8小节可能会被判为复制了原曲的主要部分。然而,如果在新作品中相似的部分是普遍通用的(普遍的和弦进行等),那么即使被复制的和弦是12小节歌曲中的8 小节,也可能不被视为主要部分。但是,在50小节的歌曲中,如果被复制的部分是原始歌曲的重要或组成部分(例如,副歌“Signature Hook”或独特的旋律或节拍),则8小节可能也会被认为是复制了原曲的主要部分。”
意即其实,至少在马来西亚法律范围内,“8小节连续雷同就视为抄袭”的说法并不准确,一切以法庭上的审理为准。
石浩志补充道,大马并没有版权登记制度,只要任何作品符合《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中定下的版权存在(copyright subsistence)条件,那么不管作品素质如何,将会自动获得版权拥有权限以及法律上对作品版权的保障。
其4项条件如下:
- 原创(Original):作品必须出自作者,且对作品创作付出心血。
- 实体化(Reduced to material form):如乐谱稿、歌词稿、在流媒体平台等发布的歌曲。
- 版权法令所承认的作品种类(Belongs to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protected works):对于歌曲,受保护作品的相关类别将是“音乐”(有关音符和旋律)、 “文学”(用于歌词)、“录音”(用于歌曲的实际录制)。
- 符合资格要求(Complies with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作者必须是《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承认的人士,即马来西亚公民、作品必须首先在马来西亚发表。如果不是首先在大马发表,则必须是在首次发表后的30天以内。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风波因为吴宗宪一语掀起千层浪,在社交媒体闹得沸沸扬扬,恶意评论、酸民留言肯定少不了。但站在解决事情的立场,在《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下,只有原创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或独家被许可人(例如,作曲家的代出版公司)可以起诉侵犯版权。
乐评人:创作者若不开阔视野,被质疑抄袭只是迟早的事
“对我来讲,无论是〈自由之丘〉或是〈Reality〉,歌曲都与〈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很相似。但是,我个人觉得说是抄袭也太过了。”
大马乐评人陈伟光受访时坦言,〈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抄袭风波只是一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情形,扯不上抄袭这回事。
他认为,在流行音乐文化里,创作者一直在圈子里听同一类型的歌曲,不知不觉这些歌曲旋律会成为他们潜意识的记忆。在创作的时候,这些潜意识里曾经听过或接触过的东西就会不经意地出现在作品中,但他们本身却浑然不知。
陈伟光觉得,比起从前要买CD、黑胶唱片、卡带才能听音乐的年代,现在的音乐更容易接触,只要一上网基本上就能听到各种各类的歌曲,但若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出现歌曲雷同的情况,也许就是创作者本身的听歌口味太狭窄,创作时“逃“不出原本框架。
这种就是你在框框里面打转,迟早都会撞见“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情形。但你也不能说创作者有抄袭动机,只能说,大家听的歌曲都差不多,那结果出来的模型也变成差不多。
他也补充,其实我们在全世界都很难找到一个完全原创的构思,所以在创作歌曲时,内容有些相似是无可避免的,创作者只能尽量扩充自己的听歌口味。
若跳不出框架,创作者也可能出现“自我抄袭”的情况
陈伟光说,第一次听到〈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就觉得歌曲旋律似曾相似,但却又说不出哪首歌与其相似,直到近来该曲被指涉嫌抄袭,才特别重温40年前法国电影《La Boum》的主题曲〈Reality〉以及另一首他从没听过的〈自由が丘〉。
他指出,〈Reality〉和〈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相似的就只有副歌约两句歌词的旋律,而〈自由が丘〉则是开场的一小段很相似;相比之下,与〈自由が丘〉的相似度比〈Reality〉更高。
“我认为〈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和另外两首歌曲有所相似的情况是巧合,但是一首没有新意的歌曲,我其实不关心它是否涉及抄袭。”
“我本身很厌倦流行歌曲的模式,而这首就是非常典型的流行歌曲,而且是那种最没有新意的抒情歌。我老早在40年前就已经听过这类型的歌了,那40年后,也就是21世纪,我还要听到这样的作品。”
他续称,自己希望中文流行音乐的创作人能多听一些自己圈子以外的歌曲,以避免“抄袭”别人的作品和发生“自我抄袭”的现象。
“以前我听周杰伦的歌曲,在哼他的某一首歌时,哼着哼着就会不小心哼成他另外一首歌曲。为什么会这样?可能就是因为他有很多旋律可以说是循环再用。”
他说,创作者要避免歌曲雷同的情况,最好的方式是,多听不同类型的歌曲,多跳出自己的框架去思考,否则“〈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抄袭风波”这样的例子只会越来越多,而别人也会越发“鸡蛋里挑骨头”。
询及网络上常常有人只用耳朵去听就判定歌曲是抄袭的现象,陈伟光表示,这种方式过于以偏概全。他们没有完整了解歌曲的歌词、内涵、呈现方式等,也许只有一两句有些类似,就“一竹竿打翻整艘船”,认定整首歌曲都是抄袭。
“我觉得人是一个有感情的生物,本身应该会根据自己的情感、思维来创作艺术,比如音乐或戏剧,而不是为了不要人云亦云,不要跟别人很像,而另外去做成一个全新的东西。若是这样,倒不如交给人工智能处理更好。”
在人人都想当专家发言评头论足的时代,当个明智的网络使用者,不了解的就去查询,套用一句资深影音前辈所说的话:“不懂状况但又不肯了解历史的人,是活该被别人牵著鼻子走的。”
编按:在《1987年马来西亚版权法令》下,版权拥有者拥有对整个作品或其重要部分,无论是原始形式还是衍生形式的专有权利,即任何物质形式的复制、与公众的交流、向公众表演、展示或播放、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向公众分发副本、面向公众的商业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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