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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后砍加班费,2022年劳工法修正法令是神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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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于最近的劳工法令修正法令,月薪超过4000令吉的员工将不再享有任何的加班费(overtime claims)。

四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陈小姐收到上述来自人事部的集体通知。整个办公楼层鸦雀无声,员工面面相觑,人人讶然。公司不是才说去年业绩不错吗?不是才人人起薪吗?怎么突然就不能claim OT了?怎么政府修个法案还能把我的薪水也修少了呢?

陈小姐在一家event公司上班,得益于去年新冠肺炎解封后的报复性消费,公司业绩不错。农历新年的尾牙,公司宣布好消息,把工作超过两年的员工薪水都提高到4000令吉以上。陈小姐是其中之一。

在event公司工作,周末经常需要加班出入各大商场监督活动。一个月内需要连续工作超过14天无休是基本操作。对于陈小姐来说,加班是痛并快乐着的,毕竟公司规定的周末加班费是平日工作的1.5倍,累积下来的加班费让陈小姐月尾能犒赏自己当一当小资女孩。然而,现在公司突然宣布照常加班,却没有OT,实在是刀剜人肉,欺人太甚。

几经周转,这个问题来到我面前。

郑律师,是不是薪水超过4000令吉,就不能claim OT了?我的HR是这样说的。

有话直说,我们进入正题。

首先,先理解马来西亚的劳工法(employment act,也译作雇佣法)和雇佣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之间的关系。

2023年之前的劳工法

在2023年之前,劳工法只适用于月薪不超过2000令吉的员工以及工种属于第二列表的员工(主要从事体力工作者)。

若员工月薪不超过2000令吉,雇主必须根据劳工法给予所规定的福利。即,劳工法是员工福利的最低门槛。

如果月薪超出2000令吉,那么该员工的福利与义务具体就需要参考员工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换而言之,只要薪水超过2000令吉,员工福利属于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商议结果,你情我愿,受合同法管制。

在2022年劳工法修正法令生效后,如果员工月薪不超过4000令吉,雇主需要给予员工不低于劳工法所规定的福利和保障。(图片来源:Pixabay)

2023年,劳工法2022年修正法令生效后

2023年1月1日,劳工法2022年修正法令(Employment(Amendment)Act 2022)正式开跑。

此项修案最显著的改变是扩大了劳工法的适用范围,劳工法将会用于所有员工(无论其收入是多少);换而言之,上至高级主管,下至清洁工的雇佣条款都会得到劳工法令的保障。

与此同时,2022年修正法令同时写明,月薪4000令吉以上的员工,不适用以下的条文:

  1. 第60(3)条:休息日的加班费;
  2. 第60A(3)条: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
  3. 第60C(2A)条:轮班工作津贴;
  4. 第60D(3)条:公共假期的加班和津贴;
  5. 第60D(4)条:假日加班半天,按一天普通工资支付;
  6. 第60J条:遣散和退休福利。

这意味着什么?我们针对加班费来讨论。

一,如果员工月薪不超过4000令吉,雇主需要给予员工不低于劳工法所规定的福利和保障。

举例:小明的薪水是3500令吉,合同写明小明每个星期需要工作50小时。在2023年之前,这个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当时小明薪水超过2000令吉,其雇佣合同无需参照当时的劳工法。

然而,2023年开始,劳工法2022年修正法令阐明,员工每个星期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5小时。换而言之,小明每个礼拜工作50小时中的5小时属于加班,公司需要另外给小明加班费。

从结果上来说,2022年修正法令让小明这些薪水没有超过4000令吉的员工可以多赚。

二,如果员工月薪超过4000令吉,雇主没有义务给加班费。

2022年修正法令写明,加班费条例不适用于月薪超过4000令吉的人。

听到这里,陈小姐急了:

“所以我就不能拿OT了?我的公司每个礼拜都要加班,我之前的加班费每个月差不多有400多令吉。公司去年加我薪水200令吉,然后我的薪水就超过4000令吉了。但是现在公司说我不能claim OT。这样算下来,我不是很不划算?加薪了,我反而更亏?这样不公平的?”

是的啊,狡猾的资本家有很多方法来避开法律。

我说:“别担心,劳工法里面有相关条款可以帮到你。”

很多雇主只想着如果把员工薪水提高到4000令吉,公司就不必给员工加班费,以及往后有可能支付的退休福利和遣散费用。但是这里呼吁各位老板们,劳工法不是这么简单就能规避的,该给的还是要给的。

先看看劳工法以下条款:

  • 第7条:更优惠的条款优先;
  • 第7A条:更优惠的条款是合法的。

劳工法里第7A条文规定,劳工法不禁止员工和雇主采用更优惠的雇佣合同。

同时,第7条规定,如果员工的雇佣条约优越于劳工法里规定的最低门槛,该项更优惠的条款会取代劳工法的规定。

劳工法令里阐明的是月薪4000令吉以上的员工,雇主没有义务给加班费,但是该条令没有免除雇主必须履行的契约义务。(图片来源:Unplash)

简言之,如果合约写明陈小姐有加班费,那么该公司不能因为劳工法2022年修正法令实施后,就趁机删减加班费。

劳工法令里阐明的是月薪4000令吉以上的员工,雇主没有义务给加班费,但是该条令没有免除雇主必须履行的契约义务。法律义务(statutory duty)虽无,契约义务(contractual duty)依然存在。雇佣合约写明的福利,雇主必须给足。

可是我的Employment Letter没有写加班费。只是一直以来公司的policy是可以claim加班费的。现在公司是不是可以改policy?我是不是拿不到?”

答案是:公司不可以擅自更改政策来删减员工的薪水收入。

雇佣关系,说穿了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而薪水收入是雇佣契约里面最重要的条款,单方面更改薪水收入,视为毁约,公司必须要附上毁约的责任。换而言之,虽然公司有权利拟定自己的policy或政策,但是如果政策的更动影响了员工的福利,那么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具体如何操作,任何福利都不能更改吗?这里先卖个关子。有机会下一篇,我们再聊。)

聊到这里,陈小姐说她懂了,“所以我的公司要压榨我们啦?我不能静静吃亏。我要写email投诉。”

我说:“祝你好运。”职场上就需要这些勇士来对抗资本家。

一个礼拜后,我收到陈小姐的感谢信息,如下:

“郑律师,谢谢你。我想了想,我还是不要投诉了。我爸爸说枪打出头鸟,我不想得罪上司,外面工作又难找,我怕以后换工background check会被现在的公司说坏话。我现在打算骑驴找马。浪费你的时间了,不好意思。”

“小事。祝你找工顺利,加油!”

明白,人之常情。世道如此,当个俊杰风险最小。

总结一句,这次资本家vs打工仔,资本家1比0。让我们静待下一个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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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业余活跃于辩论圈。个性有话直说,文字追求简单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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