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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心宝贝风波:援交卖淫在我国是否犯法?

不久前,“甜心手册”(Sugarbook)这款目的明显的线上交友平台,突然成为社会上讨论的焦点,其后更发展成政治事件,并遭到有关当局的强力对付。这款软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摆明让年轻男女寻找可供养自己的“甜心爹地”或“甜心妈咪”,以此为目的来提供平台,让双方进行配对交友,至于有无进一步发展,则需看“个人造化”及决定了。

各种交友软件充斥市场,以“约炮”、“出轨”为目的的也不在少数,但为何只有甜心手册引起轩然巨波及被对付?这其实源自于该平台自身的作死。

较早前,他们自行公布统计,除了凸显自家平台越来越受欢迎外,更直指在疫情肆虐、生活艰困的背景下,上万名大专生也加入该平台成为甜心宝贝。如此赤裸裸地将神圣的大专学府与普遍被视为“肮脏龌龊”的包养性交易挂钩,自然即刻就成为城中热点谈资了。

如此作为,自然会令有关当局及相关大学学府感到震怒,因此案件很快就进入司法程序,甜心手册创办人火速被捕并控上法庭,但最终却只是被控方以《刑事法典》第505A条文——造成公众不安罪提控。检控单位如此重重拿起却轻轻放下的决定,自是引起了社会上的热议。

明明调查的是涉嫌提供包养或卖淫服务,怎最后却用了个八杆子打不着关系的罪名来提告呢?有者甚至认为此事有台底交易,事情已经被“搞定”了。

Sugarbook风波掀起后,其创办人曾佑文火速被捕并控上庭。(图片来源:中国报)

上述推测是完全不正确的。

有上述疑问者,很明显并不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其实当这件事在网络热议之时,我就早已说明,我国并未将卖淫定义为违法,所以没有相关法律来惩罚卖淫之人。在此前提下,当然就更别提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包养行为,法律其实根本就毫无权限来对付这个仅提供交友平台的软件。

正因为甜心手册不过只是“提供交友服务和交流、聊天”的平台,并未明打明直接帮人配对进行包养,若真有包养情况发生,也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并不代表加入此平台就必定会包养或被包养。既是如此,那又怎能怪到提供平台之人的身上呢?且若真要依此论罪,那市面上的各种社交平台不也同样充斥着各种黄、赌、毒、骗的违法资讯?若提供便利,因有人用之进行违法行为而需被对付,那是否所有的社交媒体都该要一律禁止了?真是如此,那刀具生产商也绝对不能幸免了。

因噎废食,这句用来形容因曾经被食物哽着,便连食物也不吃,宁愿饿死的成语,说的正正就是这种荒唐的现象了。就事论事地说,只要不违法也不存在强迫或伤害他人的情况,任何成年人要做出自己的决定,做想要做之事,别人又有何置喙的余地?

实在的说一句,每个人都有自己所奉行的道德标准,对道德看法的高低也完全不同。比如有些人认为露出头发或是面孔即为不道德,也有人深信男女授受不亲,尚未结婚连独处都不行,或情侣在公共场合牵手也不被允许,这与认为他人因钱或利益就与人交往(其实想深一层,世上又有什么关系是完全不涉及利益的?),这些何尝不都是执意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在他人的身上?更何况还是强加在一个跟自己毫无关系、全不认识之人。如此作为,跟那些保守极端份子又有什么差别呢?

回到法律正题,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卖淫,这虽然是我国法律的实际现状,但明显跟大众的认知不同。一般平民老百姓都会有个印象, 在大马这个宗教影响力极大的保守国家里,稍微穿着暴露都会被大肆攻击,怎么可能在会出现允许卖淫的情况,完完全全就是与国民普遍印象不相符啊!而且在新闻上,也经常看到特种按摩店或陪座公关,因涉嫌卖淫被扫荡逮捕,那怎么能说卖淫在我国无罪呢?

我国虽没有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但对于卖淫相关行为,却是有严厉规范的,尤其是经营妓院或拉皮条的行为更是被严厉禁止。(图片来源:档案照)

确实,媒体上经常都可以看到抓捕涉嫌卖淫的扫荡行动,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我国虽没有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但对于卖淫相关行为,却是有严厉规范的,尤其是经营妓院或拉皮条的行为更是被严厉禁止。

说到这里就必须讲解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了,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2、372A、372B及373条文,都是禁止与卖淫相关行为的条文:

1.第372条文:禁止在国内外剥削他人,以达致卖淫目的的行为。其中包含对他人进行强迫、禁锢、欺骗及贩售,以迫使他人进行卖淫的所有行为。触犯此条文者,被判刑后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5年的监禁、罚款及鞭笞惩罚;

2.第372A条文:禁止以他人的卖淫来获取利益或维生的行为。即禁止任何皮条客、龟公、跑腿的行为,只要有从他人卖淫的行为中获取利益,就已经触犯此条文,并将面对高达15年的监禁、罚款及鞭笞处罚;

3.第372B条文:禁止教唆他人进行卖淫或进行任何不道德活动的行为,简单而言即为拉客。违反此条文的处罚轻得多,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惩罚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及

4.第373条文:经营或协助经营妓院。在这一条文中,也针对妓院进行了定义,即在同一地点被两位或以上以卖淫为目的之人占用,就属于在妓院的范畴之中。换句话说,个体户的性工作是并不违反此一条文的。这一条文的刑罚为不超过15年的监禁及罚款。

从以上这四条法律条文中,就可清楚看到个体户的性工作者若不涉及拉客行为,正如香港著名的“一楼一”(香港法律因同样承袭自英国,因此在很多方面都与我国大同小异),那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

我国相关法律所防范及针对的,主要是利用他人卖淫以求取利益的行为(如经营妓院、强迫他人卖淫等),这就是为何本文开篇就开宗明义,斩钉截铁地说在我国卖淫其实并不犯法的原因了。当然,在各州及联邦直辖区有权力自行制定的伊教法,里边都可以找到卖淫的罪行(甚至如牵手、幽会也被定义为犯法),但那仅止于宗教法庭,并非我国的刑事法,这一点必须搞清楚。

我国刑法如此的法律规定,其实是种进步体现,因个人关起门来进行的男女之事,他人又怎么有理由去干涉呢?随意干涉他人私事想要充当道德警察的行为,正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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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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