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强烈愤怒:一名老妇被车辆撞倒并疑似遭二度碾压,驾驶者事后未立即停车施救,老妇最终不治身亡。许多公众自然会问:“既然不是故意撞人,但撞了之后不救,延误送医导致死亡,难道不算过失杀人吗?”这个问题非常合理,也代表了大众对“生命价值”的重视。但从法医学与刑法的角度,事情比表面上复杂。
刑法在判断是否构成“杀人”或“过失致死”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嫌犯在“造成死亡的行为当下”,到底知道什么、想做什么。在交通事故中,大多数情况是:撞击并非出于故意;驾驶者没有要伤害或杀害行人的意图。即使事后行为再冷漠、再令人愤怒,法律仍然必须回到撞击发生的那一刻,判断当时的主观状态,而不能因为后来“不救人”,就把前面的行为升级为“杀人”。

从撞击到逃逸 法律如何判断责任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法律其实早就规定,撞到人之后,必须停车、报警、协助伤者。不这么做,本身就是犯罪。但问题在于:这是一种“事故后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撞击行为本身”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撞到人 , 评估是不是危险驾驶、过失致死;撞后不救 ,另一个独立的刑责(肇事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并不会因为你事后不救人,就直接认定你在撞人的时候“想让对方死”。
这是法医在法庭上最谨慎、也最关键的一点。要把“延误送医”当成主要致死原因,必须回答三个医学问题:老人在第一次撞击后,还有没有现实的生存机会?如果马上送医,在医学上真的“很可能救得回来”吗?死亡是因为伤太重,还是因为没得到及时治疗?如果伤势本身已经极其严重,那么即使不救人的行为在道德上令人愤怒,在医学因果关系上,也很难说“是因为没送医才死的”。法医不能因为同情受害者,就说医学证据说不出口的话。

那是不是代表司机“没事”?当然不是。澄清一点非常重要的事情:不是“杀人罪”,不代表“没有刑责”。在类似案件中,司机仍然可能面对:危险或鲁莽驾驶致死;过失致死;肇事逃逸、不施救的独立罪名;而“撞后不理会”“二次碾压”“赶时间离开”,都会成为非常重要的加重因素,影响定罪与刑罚轻重。
愤怒之外 法律必须克制
很多人会觉得:“这么冷血,不用杀人罪太不公平了。”但法律之所以必须克制,是因为:今天为了一个令人愤怒的案件放宽标准;明天就可能误伤那些并非故意、却遭遇意外的人。刑法的任务不是替愤怒出气,而是用一致、可预测、以证据为基础的标准来裁判。
作为法医,我想说的一句话:同情受害者,与守住科学与法律界线,并不冲突。我们可以、也应该:谴责冷漠;要求更严格的交通执法;争取更合理的刑责与制度改进。但在法庭上,法医只能回答一个问题:医学证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这不是冷血。这是为了让“正义”站在稳固的地基上。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看法。警方目前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调查。让我们看看总检察署最终以什么罪名提控嫌犯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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