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一个问题,如果生活拮据,无法同时奉养父母和抚养孩子,你会选择“牺牲”谁?
相信多数人都会说,哪里能牺牲谁?父母和孩子一个都不能牺牲。

都说如果了。不!没有如果,肯定一个都不能牺牲。
这是现代社会的标准答案。
郭巨埋儿:牺牲孩子意外获得黄金?
但是,在《二十四孝》的故事里,却有一个“郭巨埋儿”的故事。
汉朝时有个人叫郭巨,家里很穷,上要奉养老母亲,下还要养个三岁的儿子。这祖母心疼孙子吃不饱,总是把自己吃的分给孙子。
郭巨见了,跟妻子说,我很穷无法好好奉养母亲,母亲又还把食物分给我们的小孩,不如就把这儿子埋了?儿子还可以再生,可母亲就只有一个。
郭巨的太太不敢违抗,只能同意。于是,郭巨就去挖地要埋儿子,挖着挖着发现一瓮黃金,上面还写:老天赐给孝子郭巨黃金,官府不得來取,其他人不能抢。
故事的后半段要埋儿子却挖到黃金,这是典型的喜剧。可前半段要埋儿子,简直是把人童年吓出阴影的恐怖片。
当年鲁迅就感叹,读了这故事,不但自己不敢当孝子,也很怕当年自己老爸去当孝子……

当然,故事是故事,也有其时代背景,不能完全用现代眼光來批判。
现实是,有多少上有父母要奉养下有子女要抚养的中年人,就算再捉襟见肘,手头再拮据,都不敢放弃任何一人,不敢想埋掉儿子,更別说会挖到一桶黃金。
那么,政府要立法瞻养父母,又是所为何事?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別把我们的社会想得正能量十足,因为一直以來我国年年都有遭弃养的老人,尤其是把老人遗弃的政府医院或者养老院。
有句话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別看到“弃养”,就马上指责。
有些家庭弃养父母的背后,很可能是长期经济压力和长期照顾压力,最终挺不住了。

事实上,就算有了法律然后追回这些家庭勒令他们履行瞻养父母责任,甚至罚款坐牢对付他们,真的有用吗?
这很可能是造成反效果。
立法规定奉养父母,是要对准那些自己活得滋润,但不愿承担奉养父母的子女。
毕竟,中国、台湾或新加坡都有相关法律条文,且行之有年。
就算是父母有问题,都没尽到做父母的职责,还想來告子女,要强制子女奉养他们。
中国和台湾都有不少案例报道,可参考当局的做法及法律的细节,都有保障到子女的权益,不尽然都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那一套。
我国若真要落实瞻养父母法,不妨参考一下,再依据国情调整即可,这问题不大。
其实,这个立法真正的难度在于,不少父母宁愿苦自己也不愿麻烦孩子,更別说告他们了。
另外就是,一旦忍无可忍告了,就算拿到瞻养费,但很可能就反目成仇,亲情没了。
这个家,还是家吗?
立法瞻养父母是大势所趋,只是在落实之前,不妨考虑增加奉养父母的鼓励和奖掖吧。
就像曾经奉养父母最高可享有3000令吉的稅务减免(父亲1500令吉/母亲1500令吉)。
至少,大家不用“埋儿“,奉养父母还能挖回一点“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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