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联邦直辖区部长、前巫统总秘书东姑安南,于去年12月21日,被吉隆坡高庭宣判收取商人蔡景康200万令吉款项的贪腐罪名成立,并被判刑坐牢12个月及罚款200万令吉的刑罚。
东姑安南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即公务人员不得接收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行下被提控,此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监禁两年及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此案备受瞩目,因匿称姑南的东姑安南有收取两百万令吉巨款(虽在审讯时被姑南称为只是零用钱),完全就是证据确凿,不管是涉嫌行贿还是收贿的两方都对此事实直认不讳,毫无任何争议。政治人物公然承认收受巨额金钱,怎能不让人关注?
而在这案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就是钱是个人取用,还是交予政党作为政治献金。根据姑南一方的说法,这笔款项其实是他为巫统所代收,是为了打选战而筹集的“政治献金”,因此并非是犯法的事情,毕竟政治献金在我国依旧处于灰色地带,并无相关法律以进行规范。
无论如何,高庭法官莫哈默再尼在检视了控辩双方所提呈的证据之后,裁定辩方无法成功挑起任何的疑点,也没证据显示这两百万令吉确实被用在了两场分别在雪州大港及霹州江沙举行的补选上。
加上身为联邦直辖区巫统主席的姑南,根本与这两场补选风马牛不相及,且其身份也并非财政没资格代党收钱,因此判定这些说辞不过是后话(俗称马后炮)不予采信,并宣判姑南罪名成立。
不过就跟纳吉案件一样,因败诉的辩方必然会对判决进行上诉,因此高庭暂缓了判决的执行,直到上诉庭针对此案件的上诉审结为止。所以姑南虽罪成,但依旧马照跑舞照跳,无需坐牢罚款也不会丧失国会议员身份,得以继续逍遥法外。
接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此案在姑南上诉到上诉庭之后,被三位上诉庭法官以2比1的票数宣判无罪释放,两位同意辩方上诉法官所持的理由,是采纳了一些被高庭所推翻的证据,并接纳该款项是政治献金,因此做出了翻转高庭判决的裁决。
但最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在上诉庭的判决出炉后,总检察署面对一个如此具争议性且获得国民高度关注的案件,竟然做出了撤回上诉的决定,使得东姑安南在这两百万受贿案中完全全身而退,在未来也无需担心会被针对同一件事情再次被控上法庭了!
当然,总检察署根据宪法是唯一掌握提控权的机关,也因此拥有绝对的权力去决定要不要提控、提控后要使用什么审讯策略来令到犯人绳之以法,所以也包括了随时撤销或修改控状的权力,但有权力就不代表如此做就一定是对的,尤其是在一个如此具争议性,还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里!
更重要的是,这一个决定不管怎么看都是一个非常且极度不合理的决定,总检察署或许认为上诉庭法官判决得很有理据、很有道理,但是也不能忽略了,其中有一位上诉庭法官是持有完全相反的意见呀,更别提此案在高庭中也同样是被宣判有罪的。
换言之,若以法官人数来计算,此案是呈现一个2比2,两位法官对垒两位法官的情况,即便以法庭判决来比较,同样也是平分秋色、不相伯仲的1比1的结果,高庭及上诉庭各胜一次,既是如此,任何思维正常之人都明白判决并非压倒性的确定,如此又有什么理由不要上诉呢?
难不成总检察署本身也认为己方毫无胜算?但若是按照此说法,就更加说不过去啊!若是毫无胜算的案件,别说为何会有两位阅案无数,其中一位还是亲自审理检视案件的承审法官,怎么会判决姑南有罪,只要想想总检察署一开始怎么会进行提控,就知道完全站不住脚了。
要知道总检察署正正就是基于在检视了证据及检调单位所提呈的调查报告后,本身就已经充当法官做了一轮判决,认为案件成立有把握将嫌犯入罪,才会进行提控的。如此突然撤回上诉,不是形同狠狠地刮自己的巴掌,打脸此前自己做出提控的决定吗?
所以不管怎么看,这都是一个极度不合理的决定。或许现在是“新马来西亚”,充斥这不合理之事才是合理吧!呜呼哀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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