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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废除强制死刑,是正义或争议?

马来亚独立后,依然保留许多大英帝国的传统,沿用其政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来治国,这也包括国家可剥夺罪犯的生命,也是刑罚体系最严厉的惩罚——死刑。

虽然英国在1964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废除强制死刑和废除全面死刑,但马来西亚并没跟随前者的脚步,反而在马哈迪领导下,于1983年代扩大了国家执行强制死刑的范围,透过加重贩毒刑罚来向毒品宣战。1992年国家处决死刑犯更达到了高峰,在那一年至少有39人被送上绞刑台。

截至2022年10月,马来西亚死刑犯的人数高达1355人,世界排名第六。不过,如果按照人口比例计算,马来西亚高居世界榜首,另外五个死刑犯最多的国家分别是:伊朗、巴基斯坦、奈及利亚、美国和孟加拉。

在大马死刑犯人数当中,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死刑犯人数则为912人,占据了超过国内死刑犯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同时占据全球与毒品犯罪相关的死刑犯总数近三分之一,是世界之最。

2018年末,当时任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代内阁宣布废除死刑时,引起社会一片哗然。正如与其他民主国家,人民对于死刑存废也持有两极化的反应。只要看到“废死”两个字,无论是支持者或反对者,即便不读全文都会自然化身为道德魔人,情绪凌驾于理性地在隔空交战,往往混淆“事实”(fact)与“主张”(opinion)两个概念,模糊许多应被纳入考量的争议点,也让此课题变质。

2018年末,当时任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代内阁宣布废除死刑时,引起社会一片哗然。2010年10月,刘伟强因肺部感染逝世。(图片来源:光华日报)

团结政府上台后,再次表示欲废除“强制”死刑,并在文章刊登时于国会下议院通过相关修正法案。换句话说,虽然死刑依然保留,但法庭也多了酌情权来决定是否判对方死刑,或以至少30年至40年监禁作为替代刑罚来惩处有罪者。笔者认为,如今是最好时机重新展开新一轮的公共说理,厘清”事实“与”主张“之别,望各读者可对这议题有些反思。

为何废除“强制”死刑?

如同上文所提,马来西亚有三分二的死刑犯是与毒品罪行相关。由此可见,即便国家向毒品宣战,并以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来惩处贩毒者,毒品集团的幕后黑手依然逍遥法外,毒品交易仍然照旧运行。反而是“毒驴”成为了代罪羔羊。

倘若我们认真研讨这些“毒驴”的社会经济背景,便可发现许多人都是来自弱势的边缘群体,其“毒驴”身份更是随时可被取代的。根据马来西亚的数据,51.5%的死刑犯来自低收入群体,34.4%的死刑犯则属于没有固定工作或是无业群体。当三餐温饱都成了问题,这些人不可能理性地权衡犯罪的利弊和被抓、被告及被判死刑的风险。

你赞成政府废除强制死刑吗?

笔者并非为“贩毒”行为辩护,而是想要揭露毒品交易链的复杂性,甚至涉及官贼勾结等贪污问题,而事实证明以死刑阻吓贩毒不奏效。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检讨执法单位的问责制度,并透过教育提高反毒的醒觉意识,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式缉毒。

读者或许有疑问,为何不就针对与毒品相关的罪行废除强制死刑,而非要概括所有罪行呢?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官可针对个案而定是否下判死刑还是30年至40年监禁。假设一名母亲和孩子每天被丈夫家暴、拳打脚踢,对她和孩子造成无可磨灭的阴影。当有一次母亲又被家暴的恐惧逼得窒息,于是趁着丈夫熟睡时杀害了对方。

倘若强制死刑仍保留,当法官宣判这名母亲谋杀罪名成立,那么唯一刑罚便是死刑。废除强制死刑则给予法官空间,针对不同考量点酌情处理不同个案。

第二,废除强制死刑可避免国家错杀无辜。毕竟一旦执行死刑,无辜者生命将一去不复返,更无法逆转冤案。根据槟城研究院的分析报告,马来西亚高庭有27%死刑判决在上诉后被推翻,而上诉庭死刑判决翻案率则高达50%。换句话说,再严谨的司法体系和审判过程都可能出现误判,而废除强制死刑最大的用意就是要避免另一场悲剧。

再严谨的司法体系和审判过程都可能出现误判,而废除强制死刑最大的用意就是要避免另一场悲剧。(图片来源:Pixabay)

废除死刑的争议点

根据笔者观察,国会三读通过废除强制死刑后,新闻留言区普遍上还出现三个争议。

争议(一):废除死刑,国家成为犯罪天堂?

一般反废死的民众认为,一旦废除死刑,国家将少了阻吓犯罪的工具。潜在罪犯会变得肆无忌惮,可在光天化日下杀人放火。结果恐怕是社会失去原有秩序,甚至重回自然状态、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这个说法存在漏洞,倘若废除死刑等同让国家沦为犯罪天堂,为何废除死刑的冰岛、纽西兰、爱尔兰、丹麦和奥地利仍然是全球犯罪率最低的前五名国家?

另外,我国政府分别在2013年与2018年5月前后针对《危险毒品法令》下与死刑相关的贩毒罪和其他死刑相关的罪名执行全面暂缓令。在这五年期间,无论是谋杀案例或是与毒品相关案件,数字并没出现明显变化,甚至有减少的趋势。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避开这个谬误,毕竟废除死刑或强制死刑并不代表废除整个刑罚体系。犯罪率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执法单位的效率与廉洁意识、教育程度、贫穷问题、文化与社会结构等挂钩,不能单以刑罚体系来评断是否成功打击罪犯。

不过肯定的是,废除强制死刑后,司法体系依旧正常运作,警方接获投报便需展开调查,之后并交由检控官提控嫌疑人上庭;嫌疑人可选择认罪或进行辩护;法官会聆听控方和辩护方的证词后进行裁决,同时依据司法标准对有罪者进行惩处。

不论死刑存废立场,大家普遍共识都是,在社会契约下,人类创造了法律和政治秩序来保障公民权利、共同福祉。一旦有人违背社会契约如犯法,那犯罪分子就必须接受惩罚。只不过两者之间的异议在于犯罪后所应承担的代价或刑罚形式有着不同想象,而笔者会在争议(三)时讨论。

争议(二):若监禁变成死刑的替代刑罚,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白养罪犯?

另外一种角度则是以经济效能出发,既是在废除死刑后,纳税人需要为罪犯在监狱里的生活起居买单,让国家承担大笔开销;反之,若用绞刑解决重犯,国家便可省下巨额费用。

看回马来西亚的《监狱法》,每名在监狱服刑的囚犯都必须参与劳动,除非医务人员认证其健康状况不合适,才可豁免参与劳动。这些劳动收成则将作为囚犯们在监狱里的生活开销,甚至作为他们回归社会时的存款。因此,“纳税人白养罪犯”的指控并不正确。

死刑囚犯则是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其关押成本远远超越普通的囚犯。第一,死刑犯不被允许参与劳动,也没有弥补错误的机会,甚至会被单独监禁长达23小时一天。无论是空间使用还是狱员执勤,死刑犯所需花上的成本更高。第二,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只耗时也耗钱,相比起普通刑事案,国家更需耗费更多司法资源来处理死刑案。因此,用经济高效的惩罚方式来论证死刑的必要并不妥当。

争议(三):血债血还,否则无法给受害者家属讨回一个公道?

一般华人对于正义的观念源自于《包青天》,其公正不阿的形象、高明且干净利落的审理案件手段深植人心。无论是老百姓、贵族还是王室成员,只要犯下滔天大罪,包青天一律公平处置,派上龙头斩也让对方人头落地。因此,血债血还、杀人偿命也成为主流的正义观,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唯一途径。不认同者则被视为加害者辩护,与他者同流合污。

的确,在第三者看来,以牙还牙的报复式司法结果痛快人心,犯罪行为本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实现社会正义。但尝试透过死刑来对重犯斩草除根却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的惰性,似乎处决了加害者便是为家属全面讨回了公道,盛世变得太平,忽略每一个悲剧背后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其他造成犯罪的种种因素。

笔者认为一个文明社会应该从”报复式司法“逐渐走向”修复式司法“,更关注对受害者、受害者家属、罪犯与社会的修复。马来西亚废除强制死刑后,社会国家首要任务是推动转型正义,这包括:

  • 透明化调查和审讯过程。
  • 给予受害者与其家属经济与心理援助,协助他们恢复生活;若有必要,也为家属提供对话空间,促进两者之间的谅解和宽恕。
  • 促使罪犯反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透过教育、辅导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截稿时,马来西亚废除强制死刑已经尘埃落定,但人间悲剧从未画上休止符。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只是在重大案件发生时,才突然一股热血、正义凛然地谴责加害者,却事后对受害者、受害者家属还有加害者家属不闻不问。

反之,在争论死刑存废、刑事司法正义等问题时,我们需要关注到更为复杂的社会和人性层面,更应当反思其结构性问题,国家如何通过教育、社会改革和法律途径来遏制犯罪,社会共同承担并加强受害者的保护制度与支持系统。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着手解决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共同构建一个更接近正义的社会。

编按:感谢反对死刑亚洲网络(Anti-Death Penalty Asia Network – ADPAN)数据与资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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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铬

一名人权工作者。梦想是周游列国,了解当地草根历史、文化与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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