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在竭尽全力和资源提速,想要尽快让更多国民能够在短时间内接种疫苗,以达致群体免疫,让社会恢复正常的关键时刻,却发生了一件几乎可让这些努力都付诸东流的事情,说的正正就是近来频频出现,且证据确凿连影片都有的打空针事件了。
上述言论可一点都不夸张,打空针事件很快就引起了社会普遍上的恐慌,因为除了没被确实施打疫苗,将会极大程度增加感染病毒的风险,更甚的是许多人都开始疑神疑鬼,怀疑自己是否在不知情下成为了空针的受害者,出现了对接种失去信心的情况。在此类时间频传下,肯定或多或少会影响他人的接种意愿。
如此实质及心理上的伤害可绝对不是件小事,有可能致使政府的努力完全崩塌。更何况社会上也一直都在流传着将空气打进身体里,将会造成致命伤害的“都市传说”,记得小时候家长就是以此来劝告打针时别乱动,以免不小心让空气跑进身体,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
即是都市传说,当然并非全是事实。确实,若把空气注入到静脉中,将有可能造成空气栓塞(air embolism)的后果, 即空气在血管中形成气泡,阻碍血液流动,对身体绝对是有害无利,严重的话甚至会伤及性命。
但要形成栓塞,微量空气是无法达致的,因少量气泡很快就会被身体完全吸收,难以造成什么实质伤害。栓塞出现的前提是施打入身体的空气量必须至少100ml,这在一般情况下绝难发生,因多数针筒都只有很小的容量,大多都是10ml而已,高达百毫升的可说是绝无仅有。
即便上述都市传说并不完全确实,但如上文所言,实质伤害却依旧存在。试想想,当人们以为自己已接种疫苗受到保护,可事实上却被打了空针,此种心里与现实的落差必然带来松懈心态,加上政府对已接种人士宽待政策快将出台,后续所带来的后果可大可小,绝对不是件能够等闲视之的事情。
因此,当看到各大媒体相关新闻的留言处都有很多网民不停询问,如此重大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否会面对法律的制裁?是否必须是故意为之才会受到对付?还是只要无法证明故意,被视为疏忽就能够逃过罪责?就决定撰写本文以解答上述这些疑问。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最主要的抗疫法令,即《1988年传染病控制与预防法令》(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ct 1988)中,其实并无没有条文可以监管上述这状况的,此法令主要针对的是患病者或可能患病者的限制,而不是医护人员这些非患病者。
为此,就只得在我国其他的法令中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了。而在我国最主要的刑法法令——《刑事法典》(Penal Code)里,就有以下四个条文是让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在接种疫苗时为他人施打空针者,都有可能会触犯的条文,如下:
1. 第166条文:公务员在有意图导致伤亡发生罪的情况下,违背法规或指令。若犯下此罪被判刑,将会面对坐牢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惩罚。在这条文中,只要以公务员的身份故意违背上级指令或法规范畴,并知晓此种行为将有可能令到他人蒙受伤害,就已经触法。特意打空针明显属于此条文的范畴中。
2.第269及270条文:两个条文都是针对可能导致会殃及生命的传染病散播行为,差别就只是前者是疏忽导致而后者则是刻意为之,触犯这两条条文将会面对分别为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及坐牢最多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处罚。
新冠肺炎如今在我国已经带走了数千条人民,其属于致命性传染病的定义里自是不言而喻,而打空针正如本文开篇所言,必然会出现本应已受到一定程度保护之人平白失去保护,造成病毒散播扩散的恶果,为此只要真有打空针行为(不管有意或无意),就极可能已触犯了这两条条文中的任意一条。
3.第304A条文:疏忽导致他人死亡,触犯此条文将会面对高达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惩处。这一条文与第269条相类似,都是针对疏忽非特意行为,不过差别就在于这是一条必须有出现造成他人死亡才成立的条文,为此就只有在被施打了空针后染上冠病死亡者才能够使用,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
从上述这四条法律条文中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在为他人接种疫苗时施打空针,是一件具有刑事成分的事情。
所以若任何人真面对此种状况,当事人请务必向有关当局如警方做出投报,以便执法单位做出调查搜集证据,才能让犯错之人(如有)切实地接受法律的制裁,伸张正义!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吓阻未来可能的犯罪之人,让他们明确知道自己这样做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非是可以任意为之的小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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