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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却指人犯罪的网络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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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年轻网红闹自杀事件,放大牵扯出了许多网络乱象,其中之一就是许多网民在事件发生后变身精通法律的判官,大肆指责当事人触犯法律,因为企图自杀在马来西亚是一项刑事罪,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是的,我国确实存在相关法律,《刑事法典》第309条文就清楚阐明任何尝试自杀之人(成功自杀法律则不受对付,因犯事之人已死,无法对付),将会面临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处罚。

另外,在此也特别纠正许多人称此条文为企图自杀的错误,这是不正确的。该条文中其实有清楚写明必须要有实质的自杀行动才算犯法,若只是想或企图但却没有付诸行动,其实是没有任何罪责的。

所以这点网民们说得没错,不过话说回来,若真对有人犯法而感到义愤填膺,其实该做的事情应是向有关单位举报,把自己所知的资讯提供予相关部门以进行调查,在网络上进行嘲讽及指责根本就意义并不大,徒费精力而已。

更何况,企图自杀这一罪责,在我国属于人尽皆知的法律,基本跟偷窃、打抢、强奸等错误行为一样,那又何须他人一再重复告知已犯法这事?试想一下若眼前看到一群人,嘴上不停对著一位强奸犯,不厌其烦地说你的强奸行为是犯法的,这画面不是有有点滑稽吗?

除此之外,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指正他人犯法的网民们,许多都嘲讽当事人不过是演戏假自杀博同情,所持理由为若真自杀才不会等人来救,纵身一跳不用几秒事情就解决了,言下之意,自杀却死不去之人极可能就是假的,要证明不是演戏的唯一方法就是自杀成功。

做出这一举动的网友,全没发现自己变相施加压力要他人去自杀的行为,其实同样是犯法的,而且情节要比自己所指正的尝试自杀还要严重许多倍。刑事法典的第305及306就有清楚阐明这一点,两条都是关于教唆、鼓动他人自杀的罪行。

两个条文的差别处体现在教唆的对象,前者针对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神志不清、智障、白痴、意识迷糊之人,后者则是针对普通人,并导致教唆对象自杀,那就要分别面对最高二十年(305条文)或十年(306条文)的监禁及罚款,远远比自杀之人的罪责还要重啊!

“你永远不会知道,说的话是否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事实上应当也不会有人真想看到一个毫不相识之人就此死去.”(图片来源:Pixabay)

换句话说,若该网红真的再自杀多一次,而刚好又有人进行举报或执法单位发现这些留言的存在,那些留言的网民就很可能需要面对上述所写的严重刑责了,可真是一点也开玩笑不得呀!

走笔至此,若上述网民看到本篇文章,可以想象他们肯定会认为这是杞人忧天,现实根本就不可能会发生如此事情,所写不过就是纸上谈兵而已,这想法可一点都不正确,只要看看以下这一段新闻节录就可知晓:

“2019年5月13日,一位年仅16岁的砂拉越少女因面对家庭问题,进而在社交媒体上表明有寻死意念并发布投票,结果在数小时后有高达69%的人投了死的选项,也有不少留言怂恿其自杀以求解脱,这位名为艾美的少女随之跳楼自杀身亡。”

你永远不会知道,说的话是否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事实上应当也不会有人真想看到一个毫不相识之人就此死去,生命并非如此廉价,也不是犯下任何错误就要用生命赎罪的时代,这一点在当今社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况且即便对方真犯了错误,网络也并非是个恰当的公审平台。双方在虚拟世界各执一词,提出所谓的证据,根本就无法进行检验查核,更甚的是在现代社会要特意制造出似是而非的证据根本易如反掌,为此在虚无缥缈的网络上又怎可能得出事实真相?

为此正确的应对方式应是交由有关单位取缔执法,否则这跟原始社会任意把法律操在自己手上,人多势众或拳头够大就能够力压他人,动辄动用私刑私了的丛林法则有什么差别?

所以常说,揭露真相无可厚非,但凑热闹起哄嘲讽能免则免,抱著幸灾乐祸心态来看人沉沦获取快感,更是极度要不得的事情。如此行为就跟邻里经常出现,那些总喜欢八卦他人是非的三姑六婆五叔八公一样,都是极度令人厌恶之事,一点也没有差别。

真的,千万别沦落至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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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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