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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成都茶室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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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在网路上炸开锅的槟城某茶室,因食客罔顾告示不点饮料,店家因而将食客样貌拍上网公审辱骂,结果反而踢到铁板,被网民大力抨击甚至猛刷负评,最终不得不关掉网上专页以熄众怒,但这显然并没有用。

随后有好事之徒冒充新开一个社交媒体账号冒充,更煞有介事地代表店家发布民意调查,声言将会循众要求在多数网民做出决定之后,做出关店的决定,顷刻之间就引入数万人投票,热烈程度绝对是一时无两。

此事对错明显,其实并不是许多人着眼政论的规定,即食客必须最低消费点一杯饮料才可堂食,因奉行此种行为的食肆多如牛毛,在租金昂贵、人流量巨大的地区更是习以为常,那为何只有这家店让人暴怒?

店家自以为是地拍照自公然上网公审到来消费的顾客,此事不止涉及了长辈,且店家用词过于粗俗及嚣张的态度,这才引起了公愤。(图片来源:freepik)

真正的原因在于店家自以为是,除了自以为是地拍照自公然上网公审到来消费的顾客,更重要的还是此事涉及长辈,且店家用词过于粗俗及嚣张的态度,这才是引起公愤,瞬即就在网络大爆发的主要关键点。

既然对错明显,所以本文并无意深入讨论此点。况且现代商业交易讲究愿买愿卖(willing seller willing buyer),若觉得店家的规则、定价不合理或服务不周到,市场机制自然会对进行惩罚,若依旧屹立不倒必是有其过人之处,舆论上的挞伐再激烈也无法改变。

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实为了纠正一些网络上讨论此事,尤其涉及法律时所进入的误区,希望在众声喧哗、短暂聚焦关注此事后,可以对其中相关的法律更为了解,获取一些知识,那才是真正重要且有益社会的事情啊!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到网络上很多人说店家侵犯了食客的“肖像权”,因为在未经同意下就将食客照片上载到网上,所以触法。其实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在马来西亚并无特别制定针对隐私权及肖像权的法律,因此侵犯权之说真不知所据为何。

确实在版权法裡,有规范照片的使用权。他人不可以随意使用另一人所拍摄的照片,这属于盗用情况。就像他人不可以随便使用另一人所绘画的作品是一样道理,照片的拥有权掌握在拍摄者的手中,为此很显然并不适用上述所声称的“侵犯肖像权”情况中。

那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照片,难道这照片的所有权也同样自动属于拍摄者,而不是被拍者吗?根据我国法律,事实就是如此。因为在公共场合所拍下的照片,意即你本身已经同意被他人所看到,那法律就依此人定被拍下属于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若任何人的举动对己身有造成损失或伤害,当事人都可以进行民事提告阻止对方这样做及求取赔偿。(图片来源:Pixabay)

这与在私人或未经许可的地点拍摄照片不可同日而语,在一些法律明定不可拍照的禁地,那自然属于触法的行为,可以被有关当局提告。而在私人场合,比如侵入他人住家进行拍摄,此种侵权自然也是犯法的,同样可以被逮捕及提告。

那这样被拍照公审的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当然不是。首先,若任何人的举动对己身有造成损失或伤害,当事人都可以进行民事提告阻止对方这样做及求取赔偿。

为此若当事人觉得店家此种行为使得自己民意受损,那大可进行民事索偿,将店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道歉及撤下帖文(事实上该帖文已被删除),这就是法庭或新闻上经常可以看到的诽谤罪了。

还有一个捍卫自身权益的方法,就是向有关当局如MCMC(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投报,让他们介入调查是否有犯法。MCMC有绝对的权力调查所有在网络上的发言,因为有条法律给了他们近乎广阔无边、可任意诠释执法范围权限的权力,说的正是在此专栏曾不止一次提过的《198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简单而言,这条文规范所有滥用网络设施,进而造成他人不满的行为。何谓滥用、何谓造成他人不满,法令中却完全没有解释,造就了执法单位可以任意以此条文调查异议者的情况,此前发生的巫裔同胞发影片公开宣称支持以色列、甜心宝贝社交软件,乃至批评其他宗教等,都曾与这一条文扯上关係,由此即可得见其所包含的范围有多么广泛。

所以认为自己在网络上遭遇了不公的对待,自然可以向有关当局根据这一条文进行投诉。不过这一条文并不只适用于店家,对于那些网络霸凌、辱骂店家的网上留言者同样适用,症结正是在此条纹无所不包的涵盖范围之中啊!

这就是为何此一法律被称为恶法的原因了。法律应当明确,极尽能事避免可任意诠释的情况出现。不过在恶法被废除之前,执政当局依旧可以将之视为利器使用,所以绝大多数网络使用者可说都是笼罩在这一条文的阴影之下啊!

顺道提一提,触犯这一条文者,罪成后可被判处最高坐牢一年或罚款5万或两者兼施,可一点都不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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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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