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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方处理性暴力机制的缺失和对应方案

2023年一月初,吉打警员涉嫌性侵强暴案受害者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涉案警员随后被逮捕扣留,并在几天后被提控。虽然警方雷厉风行的作风值得嘉许,但这丑闻并非个案,也频频被媒体曝光,为何此现象不曾获得改善?倘若此案未获得媒体关注或缺乏舆论压力,事态发展是否相反,警员渎职行为是否将受到包庇,受害者无法获得正义?

碍于文章篇幅,笔者并不会讨论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层面,而是主要探讨现有警方处理性暴力机制的缺失和对应方案。

武吉安曼警察总部设有性罪案、虐待儿童及家庭暴力调查组(D11),但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足应付庞大的性犯罪数量。希蒂坎西亚(Siti Kamsiah Hassan)助理总监曾表示,警方鉴定了在2016年至2022年3月期间涉嫌收藏与分享儿童色情物品的网络协定位址(IP),累计9万3368组数据,但由于缺乏人手处理数据,警方只能追查其中103个数据并只成功逮捕50人,破案率只有区区0.05%。

根据大马皇家警察的数据,警方从2018年至2020年,短短的三年内便接获9726宗与性暴力相关的投报,而孩童和少年的受害者共有6897名,占总数约71%。换句话说,我国平均一天就有6名未成年的性暴力受害者,数字十分骇人。即便政府提呈2022年的财政预算案时,为D11调查组增加1300万令吉预算,但在警力上只增加区区的100人。若平均分配给各州和联邦直辖区,各州或直辖区只获得6至7位新警官,D11调查组的警力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无法妥善处理性暴力案件。

倘若警力不足,便交由男性调查官办案。警员未曾上过严谨的人权和性别课程培训,才会出现警官性侵强暴案受害者、责怪受害者等荒唐之事,对他们造成二度伤害。(图片来源:Pixabay)

由于警力资源严重不足,目前大马皇家警察部队只于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州级与县级警察总部设立D11调查组,至于其他警察局和警亭都无安置相关警员。

此问题在地广人稀的州属如沙巴、砂拉越等地方变得相当棘手。住在偏离县市中心的受害者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应有的协助,有勇气想报案却无交通工具的未成年受害者更是力所不及。此外,在性别意识较低的社会里,大众普遍对受害者存有偏见,部分受害者则认为 “家丑” 不可外扬,种种局限也将大大降低受害者报案的意愿。

警方处理性暴力案件机制的质量与大众对其机制的感观和接受程度相辅相成。有素质的培训才能让服务变得专业,并提高民众对于机制的接受程度。笔者将阐述警方接受投报和开案调查的过程是否秉持专业态度,以保护受害者身心为优先考量,同时使用性别和年龄敏感且友善(gender and age sensitive)的方式提供服务。

根据现有的作业程序,性暴力受害者都可以在任何的警局和警亭报案,但碍于警力有限,并非所有性暴力案件都由受过特别训练的D11调查组警官全权负责,普通刑事调查官也会帮忙处理相关案件。

另外,据笔者所了解,目前只有吉隆坡和部分雪州县级警察总部规定女性警官接手性暴力案件,其他州属则视情况而定。倘若警力不足,便交由男性调查官办案。警员未曾上过严谨的人权和性别课程培训,才会出现警官性侵强暴案受害者、责怪受害者等荒唐之事,对他们造成二度伤害。甚至有警员向笔者披露,他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虽然涉案警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该女生有意勾引他人,或有心理疾病才被强奸。

笔者认为,社会务必正视性暴力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之间的差异。据警方统计,约90%的性暴力案件加害者都是受害者相识的人,包括家人、朋友和在社会有权有势的人士。除了遭受身体虐待,受害者还得经历痛不欲生的心理折磨,有些甚至对加害者的性别感到恐惧。倘若警方办案过程罔顾这些细节,阴影将伴随受害者一生,影响其身心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警方必须设计一套完整的作业程序,未来涉及性暴力案件都交由D11调查组负责。在增加警力的同时,也确保D11调查组全员必须受到专业培训。办案核心目标不应只是着重将嫌犯绳之于法,也应该照顾受害者的心理压力。在巧妙且有效地搜查资讯和证据的过程中,警官也应懂得面对及处理受害者的情感创伤,重新建立受害者对人的信任,甚至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办案过程不应带有歧视偏见或责怪受害者,以免他们遭受二度创伤。

无论如何,警方是否专业办案,追根究底与问责机制息息相关。笔者认为,加强问警方责机制可从技术改进和制度改革两个层面下手。

在技术改进层面上,警方办案或录取口供时都必须佩戴记录仪,否则必须在设有闭路电视的审讯室进行,而非像现在一样位于各自警官的办公房进行。当然,审讯室的压迫感或对未成年受害者造成不适,那警官应转移至较为舒适放松的环境,并在儿童心理辅导师或医生的陪同下录取口供。

至于制度改革,政府必须延续公民社会一直倡议的《警察独立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IPCMC)。唯有建立一个独立且公开透明的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充足的调查权和执法权,警队才能有效铲除内部的免责文化。

总而言之,我国警队处理性暴力案件机制有许多不足之处,包括警队没有足够的D11调查组的警官来应付高性犯罪率、警队缺乏人权培训和针对处理性暴力案件的专业训练、警队内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等问题。

因此,欲改善我国警队处理性暴力案件机制,政府必须看回我国联邦法院于2017年拟定的《处理马来西亚儿童性犯罪案件的特别指南》,交代政府如何监督执法单位有效遵守此特别指南,公开相关数据和改革进度。政府也必须与各方包括女权组织展开合作,正视问题并对症下药,我们才有望杜绝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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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铬

一名人权工作者。梦想是周游列国,了解当地草根历史、文化与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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