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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最低消费合理吗?——谈“成都茶室”风波

最近全民都在议论成都咖啡店事件

餐饮业限制最低消费或额外收费,其实不算什么新鲜事。几年前,本人到槟城旅游就已经有茶室实行chendol如果入茶室内用餐需要额外付费,排队站在街边吃就按正常价格计算。如果你到香港旅游,更会发现“净饮双计”甚至“三计”(如果只喝饮料不叫任何餐食,饮料价格会双倍或三倍计算)。

那么这些条款是不是存在即合理?

借这次的茶室风波,我们从法律层面来探讨:

  1. 茶室老板有没有权利限定顾客一定要点饮料,否则需要额外付费呢?消费者的权益又是什么?
  2. 茶餐室老板有没有权利拍下客户的样子,然后放上网络公审呢?

业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所有的买卖其实都是一种合约/契约。契约的大前提就是你情我愿,你offer我accept,付款即契成。因此,餐饮业者或者生意人当然有权利决定自己对客户或市场开出的条件是什么。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餐馆、酒店、KTV包厢会有最低消费、服装、宠物、用餐时间等等限制,这些都是商家的权利,商家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营运模式。

成都茶室业者张贴告示,提醒顾客需至少消费一杯饮料,如未消费则收取1令吉服务费。(图片来源:网络)

那么客户的权利是什么?客户有权利拒绝。什么叫有权利拒绝?

针对茶室风波而言,客户可以选择转身离开,不帮衬商家的生意。而不是坚持入内然后拒绝配合消费。就好比,赌场说穿拖鞋不得进入,那么穿拖鞋的赌客可以选择转身离开,但不可以坚持闯入赌场,否则就是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的。

当然,所谓的offer和acceptance,法律上需要双方清楚沟通。换而言之,商家必须在客户消费之前有清楚地告示或告知客户“本店的条件”,而不是等客户坐下来,点了餐过后,突然要求客户“您必须点饮料“。这种突然增加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叫做一厢情愿(unilateral imposition of conditions)。既然商家一厢情愿,就不能要求客户两情相悦。

说到这里,商家们不要开心得太早,虽然设定最低消费在法律上不违法,但是针对商品漫天开价是违法的。马来西亚有“2011年价格管制和反暴利法”限制商家谋取暴利。什么叫暴利?这是由贸消部通过特定计算方式去设定门槛的。举个例子,贸消部就曾针对白开水售价超过RM1的商家发出警告通知。所以,消费者如果不满商家的定价,可以到贸消部的官网举报,全民监督齐心协力打击暴利。

茶餐室老板拍摄客户不违法?

再来,我们谈谈茶餐室老板有没有权利拍下客户的样子,然后放上网络公审呢?

马来西亚针对个人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并不成熟。目前为止,马来西亚没有法律条文禁止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换而言之,茶餐室老板拍摄客户,没有违法。

那么把客户的照片放上网络进行公审,是不是违法的呢?

槟城“成都茶室”业者早前在脸书专页“Seng thor Coffee Shop”上载顾客的照片,抨击他们无视店内“最低消费一杯饮料”的告示,在网络上掀起热议。(图片来源:脸书)

这就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首先,把看不过眼的行为拍摄下来,放上网络,这行为本身不犯法。但是如果po文措辞不当,拍摄内容涉及任何淫秽、猥亵、虚假、威胁、冒犯性、骚扰性质的内容就会违反“1998年通讯和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坐牢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如果内容侵犯他人隐私,也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典第509条,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监禁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视情况而定,还有可能触犯诽谤法,煽动法等等。

(注:《刑法》第509条:用言语或手势侮辱他人贞操;最高可达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看起来,法律的管道很多,那是不是代表网络暴力受害者去报案就能得到正义呢?

不好说。

以上的法律条文都是刑事罪行。刑事诉讼的决定权在于公权力。而公权力对于事情轻重缓急的判断,不一定有利于网络暴力受害者。就我律师执业的经验而言,除非涉及的课题或对象是政治/公众人物、宗教、种族和皇权课题,否则我国执法单位对于人民私生活领域纠纷的调查和执法是相对缓慢的。报案了,举报了,调查结果往往石沉大海。

执法单位会建议投报者进行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最大的缺点是“烧钱”,在得到正义之前,受害者需要自掏腰包请律师进行诉讼,如果不幸败诉还需要赔钱。这一轮换算下来,普通民众的结论往往是花钱诉讼成本太高,不如po上网让全民公审。

如此,开启新一轮的循环,成为另一个茶室吹水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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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桦

执业律师,业余活跃于辩论圈。个性有话直说,文字追求简单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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