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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跳槽非修宪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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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后,今期再继续讨论近来已成为朝野共识的限制跳槽法令。

限制跳槽或禁止跳槽,如今似乎已成为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之事,除了公民社会极力要求抑制这种违反民意委托的事情,就连靠着跳槽上台也一反常态地同意将会修法以限制这种行为,虽然尚未有任何具体的行动,但这已足够引起人民及深受跳槽行为所害的瞩目。

但观乎最近由希盟及政府所共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MOU),似乎双方都认为要限制跳槽行为,不让议员们任意抛弃让他们中选的政党,宪法条文中赋予结社自由的条文是最主要的障碍,因此只有修宪一途才能达致上述目的。

修宪,众所周知是一项不简单且大费周章的事情,需要从长计议,确保万无一失才能够推行。前朝希盟政府就曾经因为宪法修正提案在国会不过关而大失颜面,也让执政基础受到了质疑,因此在不得不修宪才能限制跳槽的前提下,自然赋予了政府合理去拖延时间的理由。

但事实真的是如此吗?是否不修宪就完全不能限制跳槽行为?

修宪绝对是一劳永逸的方式,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在宪法第10(1)条文中,除了保障结社自由之外,也同样保障了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图片来源:Pixabay)

确实,在我国最高法律(Supreme Law),意即任何法令与之不相符都属于无效的联邦宪法中的第10(1)条文中,实在地保护了结社自由。而在过往判例中,也早已经由法庭宣判这结社自由不应有任何的附加条例否则都属于违宪的行为,因此从这来看确实只有修宪才能大致上述目的。

上文所说的判例,就是最著名的前吉兰丹州议员,诺丁沙烈于1992年将州议会告上法庭,因为该州议会在其跳槽后,通过州政府所制定的限制跳槽法律,剥夺了其议员资格,并擅自通知选委会进行补选,使其失去人民代议士的资格。

这一案子,最终上诉至当时的最高法院,而不管是在高等法庭还是最高法院,法庭的判决都是一致的,即州政府所订立的限制跳槽法律违宪,违反了宪法第10(1)条文所确保的结社自由,因此该法律属于无效,州政府并无权力剥夺已跳槽议员的资格。

这一个案例,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共识,认为只有修宪以修改宪法中的结社自由诠释,将限制议员跳槽的行为明确排除在结社自由的范畴之外,才能让限制跳槽法律的成事。为此,当绝大多数人提到要限制政治人物跳槽时,修宪似乎都成了唯一的道理。

确实正是如此,修宪绝对是一劳永逸的方式,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在宪法第10(1)条文中,除了保障结社自由之外,也同样保障了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这包含结社自由的权利都被视为我国人权及民主法治的基础,动之不得。

可写到这里不知大家是否有发现,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限制,我国政府也一直以来都有动作来钳制上述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尤其在国阵时代更是屡见不鲜,怎么这些年来却并未有任何违反宪法的挑战出现?

举个例子,比如《煽动法令》及《和平集会法令》,不就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人的言论及集会自由吗?有些事情不能说,想要集会先要事先申请,不正是附加了条件在这些基本自由之上吗?按照诺丁沙烈案件的判决,如此行为也应属于违宪,这么这么多年来却相安无事?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在该条的第10(2)条文中,其实一早已赋予了国会权力,制定相关法律来限制上述三样自由,只要是基于国家安全、社会次序及道德原因就可以由国会来制定法令限制,这点可是在宪法中就已经清楚阐明的。

因此上述所举例的两个法令,就是建基于宪法该项条文而制订,这自然就不属于违宪,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中其实并没有什么绝对的自由,任何的自由都有其限制所在,我国宪法中所保障的自由自然也是如此,否则就极大可能会为社会带来动荡意即混乱了。

既然言论及机会可以受到限制,那为何结社不可以?这一个问题的答案很明显,就是当然也可以。早在诺丁沙烈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在判词中就已经阐明这一点,国会是可以根据该项宪法条文所赋予的权力来制订法律限制结社自由,不过州议会可并没有这样的权力啊!

这才是为何吉兰丹州政府所制订的限制跳槽法令会被法院宣判无效的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州议会根本最没有权力来制订上述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这项权力可是清楚阐明在宪法之中,只赋予给联邦国会,其他团体并没有任何可以置喙的余地。

修宪,众所周知是一项不简单且大费周章的事情,需要从长计议,确保万无一失才能够推行。(图片来源:Pixabay)

为此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所谓只有修宪才可以限制跳槽的看法,其实是不尽然正确的。因为只要由国会来根据上述三个理由来制定法令,即可达到此目的,修宪与否根本就不是重点,能修当然最好,但不修也不代表无法为之,正如其他限制言论及集会自由的法令一样。

那为何政府却一直强调要修宪才可以知道?其中的道理也不难理解,因为改革意愿并不足够强烈啊。正如上文所言,此政府能够上台,正正就是建基于议员的跳槽才能成事,因此若真是制订了限制跳槽的法律,不是形同的大力刮自己的巴掌,自打嘴巴吗?

因此政府才会一直强调,需要修宪、需要从长计议才能限制跳槽的原因,其目的就是能拖就拖,拖到大选又是一片大好局势,到时需要依靠跳槽议员支持才能组成政府的疑虑也自然就烟消云散,在那之后才制订相关法律当然也就名正言顺了。

政府抱持拖字诀一点也不会让人感到意外,但奇怪的是为何一直标榜进步的希盟也同样保持著此种看法?这正如希盟为何会接纳议长代班、接受此前失败政府完整归来的事实,答应一同携手合作一样让人想不明白,这些不都是此前希盟所大力挞伐抨击的事情吗?

如今的在野党实在令人看不透,到底是否还是处于反对阵营这一边都引人疑虑,由此也是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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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翔

马大法律系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及活跃时事评论员,常受邀登上国内外媒体的采访及直播,也分别在各中文媒体拥有专栏撰稿,针砭时事、分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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