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万达镇国中命案的15岁男被告,所面对的谋杀罪名不成立,引起社会哗然,所谓“无罪”,是否就等于无需为行为承担任何后果?精神失常在我国法律下又如何成为刑事免责理由?
高庭本月14日基于被告案发时精神失常,宣判其谋杀罪名不成立,同时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谕令将少年送入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治疗及看管,直至获得雪州苏丹进一步谕令。
被告代表律师冯吉祥指出,法庭已接纳辩方关于少年案发时精神失常的抗辩,并接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法医伊恩劳埃德的证词,证实少年患有严重且具有攻击性的精神分裂症。
他说,该精神状况导致少年失去正常自我意识,并出现坚信自己是神、听见声音及接获指示等情况,而控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死者母亲呼吁民众联署
案件裁决引发社会关注后,死者叶芯嫙的母亲黄丽萍在裁决出炉后于脸书发文,呼吁社会各界协助签署网上联署,以争取案件获得上诉机会。
她表示,自己尊重法庭及司法程序,但作为失去女儿的家属,能够做的事情非常有限。“我们不是法官,也不是检控官。我们只是一个失去了女儿的家庭。”
她说,“上诉”两个字说起来容易,但对一个失去女儿的家庭而言,真正面对时才能深切感受到其中的无助,因此希望有熟悉刑事法律及上诉程序的专业人士和有心人,给予正确协助及指引。
有关网上联署呼吁总检察署行使控方权利,在法定14天上诉期限内,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行动党妇女组主席张念群也发文告指出,该组织尊重司法程序、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评估,以及法庭依法作出的裁决,但总检察署及主控团队应立即与死者父母及其法律代表进行正式汇报和说明。
她促请总检察署向家属解释,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判无罪,与一般意义上的无罪释放有何法律区别,同时说明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下令扣留及接受精神治疗的实际法律意义。
她也促请总检察署尽快评估是否提出上诉,并告知家属主控方是否有意在裁决后的14天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通知。
精神失常≠“杀人无需负责”
“精神失常获判无罪是否等于杀人无需负责”的疑问,执业律师颜显扬则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他指出,刑事法典第84条所关注的,并非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而是其在实施有关行为当下,是否因精神失常而无法认识行为的性质,或不知道有关行为是错误或违法。
他强调,有精神疾病、接受精神科治疗或拥有医生报告,并不代表自动符合第84条的免责条件,最终仍须由法庭根据病史、案发前后表现、精神科专家及其他证人的证供等证据作出判断。
他也指出,因精神失常被判无罪,并不必然代表法庭认定被告没有实施有关行为;同时,“无罪”也不等于立即恢复自由。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有关人士仍可被依法扣留并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及看管。
执业律师兼时事评论员戴子豪则从社会关注度的角度提出另一层思考。他指出,自己长期关注谋杀案件,但社会对于不同案件的关注程度,似乎会受到死者年龄、外貌、种族、案发地点、谋杀手段及动机等因素影响。
他以一宗多年前涉及一名55岁印裔女子的谋杀案为例,指出有关案件同样涉及无辜受害者,而行凶者最终也因精神失常而被送入精神病院,却没有获得如今这起案件般的社会关注。
他认为,被谋杀就是被谋杀,公众对于受害者的悲痛与正义诉求,不应因为受害者的年龄、种族或其他特征而有所不同。
目前,被告的命运将等待雪州苏丹进一步谕令。至于控方是否提出上诉,案件走向如何,仍有待总检察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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